一、簡章及報名書表販售地點及期間:
販售期間:
即日起至109年10月15日止。
二、報名地點及方式:
現場報名為原則,親自或可委託他人代為報名。訂有名額限制之職類,
1人至多可代理10人報名,惟承辦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請隨時至
承辦單位網站查詢)。
三、報檢相關文件:
(1)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欄位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身分證影本及2年內
1 吋彩色相片一式 2 張,字跡勿潦草,所留資料必須正確,以免造成
資料建檔錯誤;若報檢人填寫或委託他人填寫之資料不實,而造成個
人權益損失者,請自行負責。
(2)填寫報名表時,英文姓名一定要和護照相同,若無填寫將由本承辦
單位以漢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
(3)報檢資格證件均繳交影本(不驗正本),每一影本證件於明顯處簽名
或蓋章,本承辦單位將代為蓋 「與正本相符如有偽造自負法律責
任」章。惟體檢表需為正本。
(4)報檢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需檢附及格成績單影本(成績單影本需
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
(5)報檢時檢附109年度同職類同級別不及格成績單者,報名表得免附報
檢資格證件。
(6)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向受理報名單位辦理免繳費申請,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部分,請依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
點規定辦理 (請參閱簡章P.103)。
四、報檢年齡認定:
(1)即測即評學科測試: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報檢單位簡章公告之該梯
次「測試日期(起)」之日期為止。
(2)即測即評及發證測試: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報檢單位簡章公告之該
梯次「學術科測試及發證時程(起)」之日期為止。
(3)報檢資格日期之計算:計算至報名受理當日為止。
五、資格審查結果:
(1)資格符合者:
於測試前14日(不含測試當天,但含例假日)尚未收到准考證者,
請務必與承辦單位聯繫。如未來電查詢致未應檢,由報檢人自行
負責。
(2)資格審查不符者:
以電話或簡訊或E-MAIL或書面通知,請注意所填寫之手機號碼、
通信地址等連絡資料務必正確,資格審查不符者,報名表及相關
資格證件影本由承辦單位備查不退回,僅退回報名費。
六、報名及測試時間遇有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
(1)報名時間,如遇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
,報名日期順延,並於承辦單位網站公告。
(2)測試當日如遇有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時,依承辦單位當地縣市政府
公布停止上班,測試即停止辦理,測試日期另行再通知,並於承辦
單位網站公告;另應檢人因住居所在地縣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致
無法參加測試者,得於事由發生之日起2週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承辦
單位申辦延期測試,如無法延期測試者,申請退費。
七、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級別及項目(職類代號5碼相同者)不得重複報名;
報檢2 職類或2單位以上若測試時間為同一時段者,只能擇一應檢。
八、所有職類學科測試試題全部為80題選擇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扣),
另學科測試採電腦上機以滑鼠點選方式作答,若上機閱讀試題或操作
有困難,請於報名前先行評估自身能力,一旦報名後概不退費,建請
報檢全國技能檢定。
十、參加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時,應檢人禁止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
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攝錄器材等進入試場應檢,違反規定者成績扣20分。
十一、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檢定需協助者:
報檢人因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於測試時需要協助,應於報名時提出申
請,並填寫「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者協助申請表(請參閱簡章P.126)」
以免權益受損,且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20分鐘,術科延長測
試時間百分之20。
十二、參加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測試結束後,學、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
取得發證資格者,現場繳交證照費新臺幣160元,因承辦單位尚需完
成相關程序,所需作業時間依當日人數及資訊系統傳輸是否順暢而有
所不同。請斟酌個人當日時間狀況,無法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
主動告知承辦單位另行寄送;擬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依承辦單
位指引至休息區耐心等候,俟完成程序即可取得技術士證。
十三、成績疑議複查申請:
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10日
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受理。前項學、術科測
試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應檢人若於測試當日簽領成績單,當日
僅能向辦理單位申請複查作業,複查結果將另日通知。
十四、不得指定測試日期及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