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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私立興華高級中學109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劃』 推薦作業實施要點
嘉義市私立興華高級中學109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劃』
推薦作業實施要點
一、本校為辦理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劃聯合推薦甄選」推薦作業,特成立
「嘉義市私立興華高級中學科技院校繁星計劃聯合推薦甄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審查及推薦學生之相關作業事宜。
二、本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包括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實
習主任、註冊組長、實習組長、各科主任、輔導老師及高職三年級各
班導師。委員若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被推薦參加甄選,應事先告知並
主動迴避。
三、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輔導主任為執行秘書,負責召集及協
調、督導各項業務。下設輔導組、行政組、作業組,各組分工如下:
(一)輔導組:輔導室負責
1.負責宣導和說明科技校院繁星計劃推薦甄選方案。
2.蒐集繁星計劃甄選資料及資訊,提供師生參考。
3.會議之召開、公告校內推薦作業實施要點。
4.提供家長師生諮詢解決問題。
5.負責協調仲裁爭議。
(二)行政組:教務處、學務處負責
1.上傳並公佈本校科技院校繁星計劃推薦作業實施要點。
2.相關處室分別提供學生在校成績證明、幹部、志工、社團參與及社
會服務等證明。
3.依照繁星計劃聯合推薦甄選作業時程接受學生申請。
4.審查並確定本校推薦學生名單及其資格。
5.審核學生推薦甄選資料檢核表。
6.計算各項比序積分,並依積分排推薦序。
7.公佈各類群推薦及備取名單。
8.受理申請辦理報名事宜。
(三)作業組:實習處及導師負責
1.協助學生備妥各項報名證明文件。
2.輔導學生準備甄選各項資料。
3.審核學生推薦甄選資料檢核表。
4.輔導學生選填校系志願。
四、推薦資格、人數及相關規定
1.本校職業類科應屆畢業生。
2.在校學業成績(採計至畢業前一學期之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排名在
各科前30%以內。
3.全程就讀本校者。
4.依規定至多可推薦15名考生。
5.註冊組須提供被推薦考生之不同推薦順序,作為本校考生之比序,排
名名次相同,於前三輪取單一高職學校1位考生分發及第四輪分
發錄取同一科技校院之優先順序。
五、學校推薦辦理程序
(一)輔導組公告並宣導說明本年度校內推薦審查實施要點,收集相關資
料及資訊提供師生、家長參考。行政組向學生說明辦理時程及相關
注意事項,並印發各項成績證明表件、及報名表。作業組協助學生
準備甄試各項資料及慎選符合要求且對自己有利之學校。
(二)符合資格且有意報名之學生,依規定備齊報名表暨各項附件送交註
冊組彙整。
(三)申請報名學生應繳附件包含:
1.檢核表(附件一)。報名學生必須依檢核表逐一檢核項目,逐項檢核
填選,並自行將檢核表編排於相關資格之上。
2.報名表(附件二)。
3.各項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等證明彙整表(附件三)。
4.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等證明彙整表(附件四)。
5.歷年成績單(採計至畢業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單)。
(四)行政組受理申請報名後,進行檢查學生學業成績、競賽、證照及優
良表現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於規定期限內完
成正式報名手續。
六、甄選規定
(一)甄選方式:依規定比序項目之比序排名、各校系(組)、學成招生
名額、考生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及本校推薦順序,進行四輪分發
錄取作業,各輪分發完全依簡章「分發方式及錄取規定」之規定辦
理。
(二)比序排名項目,依下列7項比序項目之順序比序排名:
第1比序:5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2比序:5學期之部定必修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
比
第3比序:5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4比序:5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5比序:5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第6比序:「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見簡章附表
1)
第7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見
簡章附表2)
※第6、7比序依簡章標準計算(簡章P.10~P.12)
※前述各項競賽獎狀、證書等,足資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不實,經查
屬實者,取消推薦資格。各項證明文件之取得日期,須為考生入學
之後至報名截止日前,方予採計。
七、校內甄選通過學生,如放棄參加109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者,
得由同群備取同學遞補推薦。
八、109學年度四技二專技優保送入學招生、四技二專特殊選才聯合招
生及大學特殊選才招生已報到之錄取生,若未依規定聲明放棄入
學錄取資格,不得報名繁星計劃。
九、109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劃錄取之考生,無論放棄與否,一概
不得參加109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
十、錄取生未依本委員會規定期限及方式。以書面向錄取學校辦理
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參加109學年度四技二專技優甄審入
學招生、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各校單獨招生及大學各
招生管道之招生,違者取消本招生錄取資格。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科技校院繁星計劃推薦甄選入學委員會議決通
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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