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須定期住院接受化療或復健學童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二級警戒期間,無法以住院方式接受治療,學生團體保險改採門診實施理賠專案,如說明。
主旨:有關須定期住院接受化療或復健學童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二級警戒期間,無法以住院方式接受治療,學生
團體保險改採門診實施理賠專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及本部110年6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5455號函(諒達)續辦。
二、請貴公司辦理旨揭理賠專案,認定理賠範圍如下:
(一)被保險人經醫療機構診斷後,並開立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因疫情影響無法收治住院,改為門診治療」等文字,視同符合保單條款核算住院理賠醫療金,不再重複給付傷害門診理賠金。
(二)被保險人檢附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倘為癌症需「具癌症治療設備醫院」),並須載明「因病情原應收治住院治
療,但醫院因新冠肺炎疫情量能滿載無法收治住院,故改門診治療」之類的文句。
(三)如為規律性住院治療之被保險人,因疫情之故改為門診治療,比照前次住院日數給付保險金。
(四)未有規律性住院治療之被保險人,因疫情之故改門診治療,檢附相關病歷資料,並由本部委託之保險人諮詢醫務意見後,核定合理住院日數。
發佈單位:學務處
日期: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