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fault.asp),相關訊息將隨時依最新防疫需求更新訊息並公布。
另一則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函釋防疫措施「除可開放營業場所外,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之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貴單位轉知所屬相關人員知悉並依循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12日衛授疾字第1100008301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之聚會限制,係考量
本土疫情嚴峻,民眾應避免聚會,倘需聚會亦應儘量減少參與人數,同時考量室內、室外傳播風險差異、受訪家戶
內同住視為一體而訂定。
三、另依刑法第10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規定,定義聚會人數上限。有關「在家聚會」之
人數限制計算原則,係該家戶內所有居住成員以1人計,外來訪客最後3人,倘4人來訪,即違反上開公告之規定。違
反上開公告聚會規定,應裁罰所有參與聚會者。
四、檢附該部原函文影本,如有違規者,請貴單位依循上述原則逕行舉發,並請舉發人員於現場說明違規事項並詢問被
舉發人是否有陳述意見,另佐證照片應有清楚之聚會人數呈現,俾利後續執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