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8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08936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日衛授疾字第1100100975號函辦
理。
二、旨揭標準係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第4項授權訂定。
三、檢附教育部函文及修正條文各1份。
條文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相關檔案:
發佈單位:學務處
日期: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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