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總統110年5月1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6551號令修正公布之動物保護法修正條文。
說明: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10年5月1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6550號函辦理。
二、本次動物保護法修正共計5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增進動物福利為本法立法意旨。(第1條)
(二)增列不當使用器物、不作為而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為虐待定義。(第3條)
(三)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文字,全面禁止獸鋏等嚴重傷害動物之方式捕捉動物,並配合修正罰則。(第14條之1、第30條)
(四)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查核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及寄養業者之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第22條之1)
三、請貴府督促所屬業管承辦單位,配合依法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