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自109年10月7日修正施行後,救生員證書效期已更改為4年。
主旨:「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自109年10月7日修正施行
後,救生員證書效期已更改為4年。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4月20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
1100013761號函辦理。
二、「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4年;經累計16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前揭辦法第11條第2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
者,於效期屆滿1個月前至6個月內,得向該署申請展延證
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另前揭辦法中華民國109
年10月7日修正施行前,持有效期間3年之救生員證書且未
逾期者,其有效期間延長1年。
三、現行經該署合格授證之救生員若符合前揭規定者,其救生員證書效期均延長1年,由3年調整為4年(如某救生員證書
效期原為108年1月2日至111年1月1日,本次修正後更改為
108年1月2日至112年1月1日)。考量本案涉及之救生員人數
甚廣,為確保持該署救生員證書者權益,該署已於「i運動
資訊平台-合格救生員資料庫」(網址:https://isports.
sa.gov.tw/Apps/LGM/LGM09/LGM0970Q_01V1.aspx?
MENU_PRG_CD=5)調整所記載之合格救生員效期至4年,不另行換發證書。
四、如相關單位須確認救生員證書是否為有效及效期,可即時登入前揭網站查詢。另如貴屬救生員有更換救生員證書需
求,請洽「110年度救生員訓練檢定授證制度相關事務訪視
輔導計畫」執行小組(電話:02-2395-4003/02-2395-
4004)。
發佈單位:學務處
日期:20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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