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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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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限制一次用塑膠吸管政策
「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8年5月8日以環署廢字第1080031442號公告訂定,
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其重點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該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
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違規者第1次勸導、第2次告發;
109年7月1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
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1,200~6,000元。
相關檔案:
發佈單位:學務處
日期: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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