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74條修正宣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行政院臺交字第1030016073號令定自103年3月31日施行)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
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
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
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八、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
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
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
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
讓行人優先通行。
發佈單位:學務處
日期: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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