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維護持有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發給各級太極拳教練、裁判證者權益,詳如說明。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維護持有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發給各級太極拳教練、裁判證者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會111年3月31日111拳總寬字第053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據該會「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與「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
經參加該會專業進修課程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該會申請裁判證
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維護持有該會發給各級太極拳教練(裁判)證者權益,該會比照「特定
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教育部得視情
形展延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該部公告之。
四、該會開設專業進修課程活動,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延期或取消,致持有該會發給各級太
極拳教練(裁判)證效期內,無法提供相關專業進修課程。
五、為確保前述人員權益,持有該會發給之各級太極拳教練(裁判)證者,其凡於106年1月1日至107年2月28日期間內取得教練(裁判)證者,未及完成原定效期之展延所需4年累計48小時及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時數者,其教練裁判證效期
統一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前揭展延所需專業進修時數規定,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屆時持證之效期
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效力。
發佈單位:學務處
日期: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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