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進口商品「微型火砲」與各警察機關近期查獲之「穿雲箭」,經鑑定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範之「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案。
主旨:有關進口商品「微型火砲」與各警察機關近期查獲之「穿雲箭」,經鑑定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範之「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12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127538A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113年12月9日警署保字第11301863511號函及本署113年10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125261號函(諒達)辦理。
二、請學校加強本案相關安全宣導事宜,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通報,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聯絡處督導所主管(轄)學校確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來文及附件各1份。
相關檔案:
發佈單位:生輔組
日期: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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