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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性平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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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家暴事件之處理與行政因應

校園性侵害、家暴事件之處理與行政因應
                                                   周麗玉2005/4/25
壹、主要依據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三、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四、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五、家庭暴力防治法
六、性別平等教育法
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八、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九、學生懷孕事件預防及處理要點
十、其他相關法令
貮、特點
一、校園性侵害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因此校園性侵害事件對象必有學生參與其中。
二、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四章、第九條規定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且對象含蓋代課實習老師、進修推廣教育者及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人員,亦即含校園中非編制內人員。
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且此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故校園性侵害事件與一般性侵害事件之處理不盡相同。
參、原則
學校處理性侵害事件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暨其相關法令,並應重視以下之原則 :
一、積極維護基本人權,保障受教權與工作權。
二、處理過程中應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三、統整校內外資源並提供必要之經費,以維護當事人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四、重視相關當事人之權力對等關係,並提供適當之措施以維護公平、正義。
五、審慎因應事件對學校之衝擊。
肆、預防
一、學校應運用各類教學活動,落實性別平等教育,除依相關法令融入課程教學與活動之外,應確實依「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一)、兩性平等之教育。
(二)、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三)、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四)、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五)、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六)、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七)、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二、校園安全規劃與維護
依「準則」第二章第四條規定辦理以下事項。
(一)、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
(三)、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三、教師進修、學生學習與親職教育之課程與活動應審慎規劃與「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規定內容相配合,並重視以下之要點:
(一)、了解學校處置性侵害事件之機制、流程、及救濟方法,並能積極運用。
(二)、增進教師辨識性侵害事件能力,提昇其性別平等意識與輔導知能。
(三)、強化學校預防處理性侵害事件之知能與措施,提昇行政協調能力與倫理。
(四)、加強親職教育,增進親子情感與溝通能力,並培養共同面對問題的積極態度與共識。
(五)、積極營造多元、友善、無歧視之校園文化,以及能共同面對問題、處理危機的能力與團體意識。
四、調查小組人員依法必須具備資格:各相關單位、機關必要即時準備,並加強儲備,建立人材庫,依規定辦理進修。
以下為調查人員之相關規定
名稱 法條 內容


第三十條
第三項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前項第一款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應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規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  性侵害或性騷擾基本概念及相關法規。
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知能。
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程序。
四、  其他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議之課程。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培訓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員,並建立人才庫,提供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延聘之參考。
五、學校應與社區建立良好溝通機制,平時即與衛生醫療、社政、警政與民間社會福利、心理衛生機構等建立網絡關係,相互支援合作,共享資源。
六、學校應設置專人管理之專用信箱、電話或電子郵件帳號,並運用各種管導加強宣導,以使能在保障隱私、維護尊嚴與安全等相關條件配合下,學生或其他相關之當事人能主動求助、運用。
伍、處理
一、基本態度 :
(一)、正面、開闊的心態看待問題,有時危機正是轉機,也是教育單位,發揮其教育機能,提昇自我成長的機會。
(二)、運用教育基本原理,積極助人,無論行為人或是受害者都急待協助,在過程中應隨時檢視法律,投入可運用之人力與資源。誠懇、有效運用法令協助相關當事人,含蓋受害人、行為人以及與其相關之親屬與朋友。
(三)、當成重要事情來處理,不能輕忽任何一個細節,也不要漏掉一點資訊,認真對待相關法令。
(四)、發揮同舟共濟、團隊合作的精神與共識,同心協力解決問題。
二、策略 :
學校知悉事件發生時,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校一級主管擔任當然委員,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統一事權。另調派專人處理相關文書事務,必要時聘請相關專業或有處理事件經驗之校內外人士為委員或擔任諮詢。
必要時得另指定發言人,啟動學校之危機處理機制。
其處理流程圖簡要如附件(一)
(一)、處理小組應依事件之需要,即行擬妥處理分工表,設立單一窗口,對外佈必要之資訊、溝通或解答問題。
(二)、處理小組可依職責劃分為輔導與行政兩個任務分組,其主要任務可分配如下 :
1、輔導組
以輔導人員為主成立輔導團隊,成員包括學生輔導專責單位主管、校護、輔導教師、輔導專業人員、導師,得聘任校外輔導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並由輔導專責單位主管擔任組長或召集人。
(1)、組織輔導團隊擬定整體輔導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相關學生個人、班級及全校師生與家長,並依特質需求,分工進行輔導,召開會議,亦得適時修正計畫。
(2)、進行責任通報,建立支援網絡。
(3)、建立個案輔導紀錄並依專業倫理妥適保存及管理相關當事人依法資料。
(4)、必要時遴選合適之個案(受害或加害學生)管理者,建立證人保護措施、當事人之輔導與協助,同時依需要尋求資源、妥善分工。
(5)、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6)、輔導內容應包括:
A、提供個別輔導與諮商,或家庭諮詢與支持。
B、提供處理小組與其他教師諮詢或相關資源之資訊。
C、協助相關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或尋求衛生醫療協助。
D、提供班級團體輔導課程、教師進修與親職教育。
E、研擬適性、或補救教育,維護學生之學習權。
2、行政組
由學務(訓導)、教官、教務、總務、人事、會計主管暨相關人員組織行政組,並推舉一人為組長或召集人。
(1)、協助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組織調查小組。
(2)、擬定處理作業程序之相關時程表,以供「委員會」討論、追蹤提醒並督導「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設之專人在限期完成各項作業,例如聯絡開會、紀錄、保密、準備表格資料。通知受理與否、申復結果等。
(3)、協調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學籍與課程等相關事項,以配合本法二十三條所規定在事件期間,「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與工作權」。例如:
A、教務、學務人員應彈性處理學生出缺勤紀錄、補考與補救教學等學籍與課程問題。
B、各級學校依相關辦法,對「必要處理」學生之成績考查(評量)應以「特殊事故」處理其相關之成績考察。
C、人事主管協助調整工作性質或場所,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
(4)、整合校內外資源提供經費,安排課程時間、埸地、遴選適任教師,以協助輔導人員進行必要之輔導措施。
(5)、啟動「危機處理」機制之評估與執行。
(6)後續報復情事之預防與處理,以及懲處等行政程序處理。
陸、如何針對老師進行一場有效的宣導
一、確實掌握您的對象。
校園中的老師有不同的角色也處於不同學校的屬性,有校長、兼任行政人員、暨教官與護理教師,也有小學、國中、高中、高職或大學等不同層級或屬性。
不同老師在學校中與學生、與家長、社區等之關係,或資源掌控、所負職責與學經歷背景仍有相當大的差異性。而不同屬性學校,其問題重點、學生年齡與適用法令亦有所不同。此差異性也形成其對問題需求之急迫性與宣導的期待不同,自無論內容與方式都應納入此因素加以考慮。
二、創造一個讓老師感受到彼此尊重與合作的環境。
充份準備、準時到達是一場活動對當事人最重要的尊重,因此,事前兩、三天應再次聯絡,以確定必要的細節,或提醒、致謝,並應確實了解車程、地點,以能準確掌控到達的時間。而教材與教具之準備,及器材之使用方法應事先充份檢查並熟悉其機能,避免用時手忙腳亂,影響進行時的情緒與順暢性。
演說時所運用之言辭、事件的描述、對現狀的批評等應隨時運用設身處地、感同身受的專業態度與之溝通。
三、以現實中值得學習的典範建立榜樣,以失敗的實例激發警覺。
準備幾個能感動的校園發生之性侵害與家庭暴力的實例,說明其成功處理的關鍵,或失敗的導致後果。尤其在重要程序、步驟的決擇處,應輔以相關法令或以輔導基本理論加以闡述,以使獲得正確、清晰之系統概念與內在力量。在過程中如果能輔以老師們自發性的討論,提出一些解決問題的看法、策略或意見,且能在相互討論時,以真誠對話,以情感激勵,則其效果更能發揮。
四、相關法律與輔導知能之提昇。
(一)、相關少年及兒童保護之法令,尤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之二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九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提供關鍵之辨識指標,例如身體、行為、情緒、作業、出缺勤、 學業成績、交友、金錢等線索之運用,以提昇辨識能力。
(三)、建立支持網絡與團隊合作之習慣。
(四)、培養同理心與個別晤談之技巧與對事件之敏感度。
(五)、了解資源之所在,並能主動尋求協助,善於運用。
五、消除通報障礙,並能熟悉運用通報流程。
(一)、理解通報焦慮仍由於教師對法令不清楚與師生間情感的問題。
教師一方面不了解責任通報的意義與規定,另方面又由於擔心作了不正確的通報,或因通報之後使學生的處境更加惡化,因此常有不願通報之事。教師對保護服務機構的運作情形完全不清楚,更不知道通報後,學生將面臨何種處置與處境於是常心生恐懼、為學生擔憂。而有時又受到家長的阻繞,或怕受到報復等因素影響致使學校通報率不高。消除這些影響因素才能使學校對學生的幫助更大。
(二)、應使老師充份了解責任通報制的內容與相關規定,及其不通報的法律責任,更應使老師充份了解通報後,個案在流程中,相關權責機關是如何協助個案以及將面對何種處理,而又可如何獲得相關信息?可以了解過程中學生的處境與信息實為消除老師焦慮最重要的關鍵。
(三)、提供清楚、流暢的通報流程範例,以使了解通報的型式、通報之路徑或模式、通報的內容與相關人員的角色與職責。
(四)、熟悉各種表件並能填寫,了解各重要單位電話與業務重點,尤其各地方之「性侵害中心」之組織與職責。
六、建立學校與相關單位或民間機構相互支援、相輔相成的伙伴關係。
學校與相關單位或民間機構,各自擁有不同功能與資源,若能藉由研習活動、資料傳送、網站溝通與計畫性的交流等,建立了解與互信,則可從事個案的合作與分工。個案因與教師有情感基礎,在初期辨識、資訊獲取、家長信任與追蹤輔導上可發揮極佳的效果,而相關單位或民間機構則長於資源整合與取得,如果能充份發揮所長、互補所短,則其效不僅止於通報率之提昇,而是受害者與加害者都得到最有效的照顧,學校與社會都獲得進步與安定。
七、提供充分資源資訊與運用方法
(一)、官方與民間相關機構名稱與地址,及專線電話或網站。
(二)、相關實用手冊
(三)、參考書目或法令資料。
八、提供學校案件處理之參考模式。
例如:
台北市立某高中性侵害個案處理與社會資源之合作與分工經驗
(一)、個案緣起與摘要說明:
1、導師由日記中發現,通報輔導室,由輔導老師晤談案主以瞭解實情,向校長報告,再電話通知家長到校,由輔導主任、輔導老師、導師、案母共同會談,後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共同處理相關事宜。
      2、案主家庭狀況
(1 )案母之同居人自國中始趁案母不在家時對案主性侵害。
         (2)同居人有喝酒習慣,偶會毆打案母。
         (3)案母初始感到不可思議,並懷疑事實之真相。表示要與同居人溝通,希望事情不要擴大,仍在意同居人之情感。         
(4)案家性教育開放,案主可以看A片或案母與同居人之性行為。
          (5)案母雖陪同處理相關事宜,但對此事所產生之傷害性感到無法悅納,有矛盾情結存在。
          (6)案主有些罪惡感,但經輔導後知道自己並沒錯,漸漸釋懷,後生活情況良好,未再發生受害情形,現已畢業進入高職就讀。
(二)學校之輔導重點:
1、個案輔導:
(1)以案主為中心,接納、反應其情緒,傾聽其陳述事實。
(2)瞭解案主求助需求,澄清受害經驗之各種想法。
(3)說明相關法規之精神、立意、重點與相關人員之責任。
(4)說明相關單位之資源與未來的可能處理流程。
(5)協助案主自我肯定、自我鼓勵以面對未來可能發生之歷程與困境。
(6)不定期瞭解案主之生活情形與心理反應。
2、案母之輔導:
(1)協助案母真誠接納案主之主述,同理其面對之困境。
(2)釐清自己和案主之立場、感受和需解決之問題。
(3)以案主為中心,成為問題解決之主角。
(4)說明相關法規之精神、立意、重點與相關人員之責任。
(5)說明相關單位之資源與未來的可能處理流程。
(6)協助案母自我肯定、自我鼓勵以面對未來可能發生之歷程與困境。
3、導師之協同輔導:
(1)肯定導師之積極與敏感,能主動發覺個案。
(2)協助導師瞭解案主可能之心理狀況與需求,請導師成為輔導的第一線,以便隨時掌握案主之身心狀況,成為最好的支持者。
(3)說明相關法規之精神、立意、重點與相關人員之責任。
(4)說明相關單位之資源與未來的可能處理流程。
(5)陪同參與相關單位之處遇以支持案主經歷相關歷程。   
4、共同會談:
(1)視需求由輔導主任、輔導老師、導師、社工員、案母、案主分次共同會談,以達成共識與協議。
(2)同理每人之立場、感受與需求,抒解其壓力,但仍需以案主為中心。
(3)協助親子溝通,釐清問題解決之中心思考。
5、通報:
(1)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瞭解與溝通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之可能處遇。
(3)協請於任何處遇時都需先知會學校,居中協調案主之意願與配合。
6、陪同輔導:
     陪同參與相關單位之處遇以支持案主經歷相關歷程。 
九、案例分析與討論
案例一: 2003-10-02 聯合報B4 高屏東綜合新聞
老師的一通電話,把一名遭密醫性侵害的女童,從虎口搶回。
住高雄旗津的阿美(化名)與丈夫離婚,女兒小小(化名)由她扶養。阿美長「雞眼」,到某診所接受門診手術,醫師見阿美頗具姿色,主動表示願到阿美家為她換藥。兩人熟稔後,醫師宣稱自己醫學院畢業,願為讀國小四年級的小小補習。
某晚,醫師又到阿美家為小小補習,阿美有事外出,他強把小小抱坐腿上,撫摸猥褻,並以手指插入下體。小小驚懼掙脫,衝出門借用鄰家電話,撥導師手機求救。導師約了另名女老師,坐計程車飛奔小小家,當場「逮」到加害醫師,醫師否認對小小性侵害,辯稱摸小小是做生理教學。
導師立即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帶小小驗傷,下體紅腫證實受性侵害。全案移送司法單位偵辦,查出加害人竟是密醫,性侵害部分判刑四年定讞。
案例二: 2002-10-13/聯合晚報/5版/大社會
台北縣五股鄉一對陳姓夫婦經常凌虐兩名就讀國小的親生女兒,檢察官查出女童母親的虐待手法相當殘忍,除常要女兒手拿重物跪在地上爬行、或在女兒爬行擦地時以腳踩女兒手掌,女童的父母還經常將女兒綑綁關在廁所,甚至禁止女兒去學校上課,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日前偵結,依傷害、妨害自由與強制罪將陳姓父母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陳姓夫婦生的兩名女兒分別就讀五股鄉某國小,不過級任老師經常發現女童身體、手腳與臉部都有不明傷痕,民國88年9 月間,該國小黃姓老師因為管教問題通知女童母親鄭姓婦人到校關心,不料鄭婦竟然當老師面掌摑大女兒,導致大女兒跌倒受傷。
同年10 月底,小女兒因行為偏差問題,黃姓老師到其住處家庭訪問,鄭姓婦人又同樣連續掌摑小女兒數十下,校方覺得女童家長管教過當,加上兩女童從民國89 年3 月及9 月後陸續未到校上課,校方發現有異通知社會局與警方處理,才知道是家長不願意讓女童到校上課,虐童的事情也因而曝光。
社會局後來向地檢署提出傷害告訴,蘆洲警方也將陳姓夫婦依妨害自由罪嫌函送法辦,但檢察官認為兩女童父母虐待情況不只如此,多次指示社工員與警方深入調查,從女童的供詞中發現其父母虐待她們的手法之殘忍,除了常見的毆打臉頰、身體外,大女兒說,媽媽叫她擦地,還用腳踩她的手,有時叫她手拿很重的東西後,要跪著爬來爬去,連膝蓋破皮很痛還是得爬。
兩女童的母親甚至經常要她們站在牆邊當標靶,再拿橡皮筋往她們臉上射,爸爸與媽媽還從民國86 年起,幾乎每天都會把她們關在廁所,還拿繩索綁住她們的雙手與脖子,她們不想待在家裡逃出去,還是會被抓回來。
檢察官在民國91年10月初偵查終結,將陳姓夫婦虐待女兒的過程列舉出十多項,這對夫妻虐待女兒的過程連檢察官都感到相當不忍,因此依法起訴,而這對長期遭虐待的女童已由社會局暫時安排寄養家庭照顧。
校園案例研討 :
1、十七歲哥哥半夜性侵害十三歲妹妹,一個晚上連續三次。父母知情後刻意隱匿,受害女生痛苦萬分,在家庭聯絡簿上寫下「好可怕」三個字,導師警覺有異,追問之下,才揭發這起近親亂倫的性侵害案件。
2、某校家教老師常留學生關窗、摸頭,學生向學校求助,家長怒斥學生事件。
3、學生分手暴力行為樣態與處理(以美國學校與萬芳高中例)
4、成績不理想,高一生受到家教毆打,家長縱容事件。
5、近日之新聞事件。
柒、訂定校園性侵害調查處置標準作業程序,並考慮可能問題。
一、申請調查及檢舉之申請規定及程序
二、性別平等委員會是否受理的評估標準
三、性別平等委員會是否成立調查小組的評估標準
四、保密程度及對質需要之評估標準
五、申復與重行調查之評估標準
六、懲處決議評估標準及執行與追蹤
七、調查結果之通知及公告方式及時程
八、調查報告版本及儲存歸檔相關事宜
捌、附件 :
參考表件與處理流程圖示例
(一)校園性侵害處理流程圖
(二)、家暴暨性侵害事件通報流程及相關規定
(三)、高雄縣中小學性侵害事件申訴流程
(四)、高雄市各級學校性侵害及性騷擾通報機制
(五)、台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識架構及各組職務
(六)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家暴暨性侵害事件通報流程及相關規定
一、學生遭遇家暴暨性侵害事件(包括疑似事件),應即通報相關單位。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警察、社政、教育及衛生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家暴暨性侵害事件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
學校於通報家暴暨性侵害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學生遭遇家暴及性侵害事件(包括疑似事件)
三、家暴暨性侵害事件通報流程
 
 
 
 
 
 
 
 
 
 
 
 
 
 
 
 
 
 
 
 
 
 
 


四、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四小時以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  兩性平等之教育。
二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三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四  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五  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六  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七  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五、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周麗玉:
曾任

台北市高、國中校長、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計六屆。
「性別平等教育法」研修小組、「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協同研究。
「學生未婚懷孕預防與處理要點」研擬小組。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等性別相關諮詢委員。
現任  教育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兼課程與教學組召集人。
人權教育委員會委員會 兼校園環境組召集人。
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教訓輔三合一)規劃、督導委員。
中途學校跨部會指導委員。
國立編譯館國民中學「自然與生活科技」教科書審查委員。
高級中學化學科課程綱要專案小組委員。
 
校園性侵害處理流程圖            周麗玉2005/5/24


性別平等教育的認識與實務
一、性別平等為歴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亦為人性尊嚴的必要條件。
(一)、歷史脈絡
●第一波 婦女運動  (大約介於1830~1945年之間)  投票權  
約後拿破崙時期重建與工業化及第一次世界大戰,僅活躍於西北歐、北美以及紐澳。對人「生而平等」之驗證不足,接受性別分工的現實與思想。
台灣此時為被殖民者,無人權可言更煌論女權,且此時清帝國與日本帝國為儒家父權思想,婦女地位極為卑微。
●第二波 婦女運動  (大約介於1945~1975年之間)  平等權
約經第二次大戰未期及其重建時期,全球化開始,解放殖民地,已有部份認為男女無本質上的差異,開始要求機會均等,要求相同的機會與資源,「生而平等」的人權概念,漸成為普世的價值。
台灣此時為戒嚴時期,男權尚不全,何況乎女權 !
●第三波 婦女運動  (大約從1975至現在)  從政權
從70年代的社會自由化,探索社會的多元性質,開始解構社會架構,不但要求相同的機會與資源,亦要求尊重少數與不同者的權益,對性別多元與差異的理解、包容為此期重要的概念,要求合理的從政權與權力的分享。且成為國際間的重要議題,例如,1975年 聯合國「婦女十年」、1979年「消除一切對婦女歧視公約」(CEDAW)、1995年 北京世婦會確認「性別主流化」為各國政策行動綱領、2005年檢視「北京宣言行動綱領」各國落實情況。
台灣民主運動與民主化,使民權、女權以及人權同時受到重
視與發展。
 (二)、台灣腳步
●1970 年代  新女性主義。
●1980 年代  婦女新知雜誌社、台大婦女研究室。
●1987 年 解嚴        
婦女新知基金會、晚晴協會、主婦聯盟等、清大、高醫成立研究室。
●1990年代
        女權會、女學會、全女聯等、同志運動、大學紛紛成立相關研究室。北高兩市及行政院成立婦權委員會。
●相關法令通過
民法親屬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
●新世紀
高師大、高醫大、世新成立性別研究所、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成立。各相關法案之落實與教育之實施。
(三)、性別平等教育的發展
●1988年 婦女新知基金會體檢教科書提出「落實兩性平等教育」的呼籲
●1996年 行政院教改會總諮議報告書中明載「落實兩性平等教育」之政策建議。
●1996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求中小學每學年實施八小時之相關教育。
1997年3月成立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並規定地方、學校皆需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兩性教育。  
●1998 年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納入「兩性議題」,規定各科教學應依課程指標,融入兩性議題。
●2004 年 6月23日通過「性別平等育法」
●2004 年9 月公佈之婦女政策白皮書
二、性別平等教育的的問題與困境
(一)、問題
●女性教育權未充分落實,而性別刻板化與性別階層化仍堅實存於社會各各層面與家庭。
●各級學校不論教材內容、教學教法或師生間的互動仍表現著權威、性別刻板化與歧視的現況未能改善,而不論就學機會、學科區隔或校園空間規劃等問題也充滿著性別不友善與歧視的現象。
●人事結構、生涯規劃、職業分工等男尊女卑的問題仍普遍存在。
●師資培育未能加充份配合現代性別教育的需求。
●性騷擾性侵害、性教育、情感教育等未落實於各級教育中
(二)、困境
教師兩性平等教育知能普遍不足
普遍存在的偏見,例如 :
1、性別角色歸因於生物因素,而忽略社會因素。
2、認為兩性在目前社會已經很平等,何以要強調?
3、兩性平等教育僅是教育的枝節,加強人權教育就可以完全落實兩性平等教育。
4、強調兩性平等教育的結果,只是造成兩性的權力爭奪,沒有什麼好處。
5、兩性平等教育問題有其時空因素,不可以勉強。
6、性教育不足是兩性不平等的主要因素,甚至認為兩性教育就是性教育或是兩性交往、婚姻等家庭、親職教育。
忽略不同教育階段學生生理與心理發展的特質與需求。
除弊有餘興利不足的教育迷思。
捉襟見肘的課程安排。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基本精神與內涵
(一)、基本精神
落實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暨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規定。
●配合國家社會之整體發展,建立多元、尊重差異與少數,營造和諧、友善,性別間相互支持與包容,創造性別實質平等的文化與社會。
●達成「性別主流化」的世界思想潮流要求,以與國際接軌。
(二)、主要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開宗明義說明,本法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基本立法精神與內涵。其他內容包含,確立性別平等教育之組織的法律地位與功能、學校教育在師資、課程、教學、評量與學校環境等辦學要項應具備之性別平等教育之內涵、品質與職責。同時明訂性別差異者之應受尊重,而為發展性別多元文化無論校園空間、教材選擇、教學活動等在本法中都有所規定並要求建立機制。
●為預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並於事件發生後能有效處理及善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及其內容。至所謂校園安全規劃,如校園安全死角之提醒,以避免於校園發生性侵害事件;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係指如教師與學生往來互動之分際及如何預防約會強暴等;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救濟方法,應包括民、刑事及行政等各種救濟方法。
●條文內容共計三十八條,分屬六章,包括「總則」、「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申請調查及救濟」及「附則」。
(三)、目標
●消極目標 : 消除性別歧視、徧見與刻板印象之傳統文化與性別限制。
●積極目標 : 營建平等、多元,重視性別人權的友善文化與環境。
●關切議題 : 性騷擾、性侵害之防治,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之專業倫理之要求與事件處理之公平、正義。
(四)、配合法令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騷擾暨性侵害防治準則
●學生未婚懷孕預防與處理要點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四、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具體措施
    性別平等教育法係由總統公佈的法律,除憲法外,各種相關法律或命令都不能與其相抵觸,且其在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已經總統公佈,依法應於同年六月二十五日有效實行。因此各級政府與學校應即行擬訂具體相關配合措施,積極依法推行性別平等相關教育,落實本法之精神與內涵。尤其以下要項,
如果不能在近期準備完成或積極規劃、逐步推行,不但有違法之虞,更會影響未來推動本法之成效。
(一)、依法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健全其組織與功能。
    本法對各級政府與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識有明確規定,各級政府與學校在法律公佈後應即依法著手擬訂各級政府與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識、會議及相關事項之配合文件,例如,中央、地區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立要點、辦法或原則等,並通告主管單位或人員參考辦理,以發揮社區資源整合、發展特色之效果,並為督導、考核之依據。在擬訂各項文件時應注意以下各點 :
●委員資格,性別人數比例、任期、開會次數等要項與其任務應能充份了解,各級政府與學校間其組織與任務有相同,但也有其相異之處,在擬訂文件時要加以注意。下列表示可供參考:
  委員數 女性比例 成員資格
中央 17- 23 二分之一 相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應佔三分之二
地方 9 -23 二分之一 相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應佔三分之一
學校 5- 21 二分之一 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職工、家長、學生與相關學者專家
●各級政府與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皆採任期制,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且都應設有專人負責。各級政府與學校對開會時間、 地點與會議事前相關事項準備等,應配合專人之設置,詳加規劃列人組織、會議等相關文件中,並公告、追蹤考核,以落實執行,避免使會議流於形式或徒增負擔。
(二)、設置專人、籌編經費。
●設置專人一事,應由首長依權責調整人事,以人員總量管制之原則,於近期內配合機關之特性與任務分配情形,調派合適人員使能專人專責,進行業務承辦,以配合法律公佈後急需進行之各事務,奠定未來發展之穩定基礎。
●指定編制內一級單位為性別委員會之協辦單位,協助所設之專人整合其主管機關行政必要之資源,如公文之運作、辦公處所之設置等。
●經費是推動工作的主要能量,除政府編列之相關經費應予調整、擴充之外,應整合社會資源,開闢新財源。
(三)、調整相關委員會之性別人數比例。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因此應即著手擬定相關辦法,並在校務會議中通過,才能完成必要之手續,決解因難,在一年內改組完成。
(四)、辦理教育、研習。
    本法能否落實,其關鍵在執行人的觀念與意志。性別平等教育的議題,雖在婦女團體,學術界與政府機關等的努力下,有了部份成果,但環觀目前社會、學校教育在性別平等觀念上,進步仍相當有限,全民的共識仍待建立。教師與行政領導者是本法執行的行為人,首先應速促其對本法精神與內涵有充份了解,包括平等意識的提昇、對條文的理解與實踐的能力等。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建立對本法條文中重要概念的正確性與充份理解。
欲使性別平等教育法落實,行政領導與教師之正確觀念為首要之關鍵。應增強其正確解釋條文的能力,以使其在推動時能保證理念上的正確性。例如充份、且正確理解實質平等與性別平等意識的意義與內涵、差別待遇之條件與時機、性別差異、性騷擾之理解及多元平等觀念等性別平等教育上的重要理念之建立。
●對本條文進行逐條、詳細閱讀與研討。
推動人員對實質內容之遵守有賴其對條文之用心解讀與熟悉度,因此透過逐條詳細閱讀與研討,能提昇教師與領導者掌握其精神與內涵外,可增強其對條文的熟悉度,對性別觀念建立與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等性別相關問題能有效掌握。
●除本法外,研習課程應包含其他相關法律的研習,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暨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等精神與內涵之理解、比較分析與領悟,以增進相關性別問題之申訴、檢舉、申覆、處理、通報、保密、調查與程序等知能,培養種子人員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
(五)、提昇目前在職教師之性別平等教育知能。
    透過社會事件等之覺察,激發教師對婦女處境議題與其他弱勢族群之關心,並促進其反思健全性別意識,提昇其性別敏感度,使之有能力檢視課程、教材,進而能有設計課程與活動的能力,養成以性別平等教育內容融入學科教學之習慣與能力。
(六)、設置性別教育研究之機制。
為使推動過程能提供反饋的機制與諮詢服務,應設立一研究小組,持續積極從事性別平等育之師資、課程、教材、教法與設施之研究,或資料收集,以為從事性別平等教育人員提供支援系統,建立發展、修正的機制。
五、性別教育之落實
(一)、性別平等育法公佈,雖然為推動性別實質平等之社會文化,提供一個可依持的力量,但是徒法無法自行。性別平等教育係為一種文化的重新建構,必須透過各級政府與學校的縝密規晝,由根本做起、並能持續、長期推動才能開花結果。因此,初期配合法律之實行,各級政府與學校應有百年大計的思考與氣宇,慎審重新規劃、設計主管機關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方針與策略,積極培養優秀之推動、執行人材,廣籌經費與資源,以為性別平等教育之發展建立可大可久的機制。
(二)、解構刻版印象仍為目前最困難且最重要的工作,應提供更多機會激發教育從業人員自我檢視,不斷透過各種埸合形成爭辯、討論的機會,以建立所有人能處處檢視,時時談論性別平等之風氣。尤其行政人員,因長期受角色期待影響,刻版印象改變不易,但其又據有領導地位,影響深逺。因此在性別教育法公佈、實行之際,行政人員的進修應為首要之事。各級政府與學校應有計畫推動行政人員之在職研討或研習。各級政府與學校之主管與首長更應率先士卒,熱誠參與進修活動,發揮「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的功效,祈能以行政人員正確的性別觀帶領組織文化之改變,創造典範。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落實,除賴各級政府教育主管單位與學校之推動外,教師家長、 媒體與社會事件等之影響也很大,如何創造全民對本法通過,落實推動產生正面、積極的共識,形成一種全民的運動,則待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審慎、睿智之規畫與推動,也才能達成全民一起來的境地。
(四)、整體、漸進、普遍與完整的具體策略待行政的有效規劃,但性別平等教育之成效,則需全體教育人員有完整、合符潮流的性別人權觀為基礎,而此基礎之建立必在生活中完成,每一個人由自我反思與檢視生活經驗開始。學校應營造一個開放、多元,且能關懷弱勢的友善校園,才能提供一個啟發、落實的情境。
 
不論性別  一視同仁
 
 
 
 
 

請傳╴╴╴縣(市)政府社會局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壹、
被評估者基本資料
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家中未滿18歲子女       與未滿18歲子女關係:
貳、
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
□有□無 一、非志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有□無 二、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有□無 三、婚姻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執、互毆、揚言報復、無婚姻關係且頻換同居人等。
□有□無 四、兒童乏人照顧,或有疏忽之情形。
□有□無 五、家中成人罹患精神疾病,或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六、其他╴╴╴╴╴╴╴╴╴╴╴╴╴╴╴╴╴╴
參、
已獲得資源協助內容
□有□無 一、已接受政府社會福利資源或服務,說明:╴╴╴╴╴。
□有□無 二、已接受民間社會福利資源或服務,說明:╴╴╴╴╴。
□有□無 三、有親屬朋友支持,並獲得協助,說明:╴╴╴╴╴。
四、不知道。
肆、
篩檢參考標準
發現有貳、高風險家庭評估內容含三、四、五其中一項以上者,請轉介社政單位。
評估單位             評估人:             聯絡電話:
說明:
一本表提供就業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員警、村里幹事、公衛護士、基層小兒科、心理衛生醫事人員、教育人員等,於執行工作時,依本表評估內容,篩選高風險家庭,轉介社政單位提供關懷性服務,藉以預防兒童受虐及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二社政單位接獲轉介時,應對評估人身分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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