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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與性侵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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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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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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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以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但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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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性別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 權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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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的定義: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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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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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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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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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之定義: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且令當事人不舒 服,均被視為性侵害。性侵害一般是指用脅迫、恐嚇或其 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強暴」即是一般口語慣用的方法。就法律上而言,性侵害則稱之為「強制性交」,意指行為人違反被行為人意志所 為的性交。性交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或是以性器之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二百 二十二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之犯罪。) |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申訴與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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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負責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及處理性騷擾 或性侵害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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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會處理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之範圍:當事件一方為同校或跨校之教職 員,他方為學生時,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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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就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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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查或檢舉: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人(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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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處理相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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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或檢舉人向學校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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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收件並過濾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並做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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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單位(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師評議委員會等)決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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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人事室執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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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不服處理結果向學校提出申復,若申復成立可重新調查及調整懲處。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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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教戰手冊 內政部出版品文宣資料『性騷擾怕誰』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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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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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騷擾與性侵害案例調查處理實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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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暨處理模式研習工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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