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址:http://case.cy.edu.tw/web/healthprotect/default.asp),相關訊息將隨時依防疫需求更新訊息並公布。
另一則
主旨:為順利推展防疫業務,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中心聲明請遵循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程序公布防疫措施。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7日函辦理。
二、該指揮中心為順利推展防疫業務,函予各縣市政府聲明應遵循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程序公布防疫措施,指揮中心說明如下:
(一)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係經行政院依法指定,具有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之職權。
(二)值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誠有賴中央與地方發揮統合協調之功能,始能有效控制疫情擴散。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固可依法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之措施,惟為統一指揮,同條第3項亦明文規定:「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三)於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若有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採行相關防疫措施,仍請貴府遵循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應依指揮官指示辦理,以利整體防疫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