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降低第一線人員作業負擔,已於「防疫追蹤系統」建置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公費家用快篩結果回報功能,並自本(111)年3月22日上線,請查照。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年4月11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47號函副本(如附件)辦理。
二、該中心前於本年3月18日以肺中指字第1113700128號函,請地方政府掌握隔離或檢疫期滿後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2天及第4天公費家用快篩檢測結果且執行必要之防治措施,並每日回復追蹤處理情形。
三、為減輕第一線人員行政作業及提升快篩檢測結果追蹤效率,該中心已完成快篩簡訊回報結果介接至旨揭系統作
業。
四、有關自主健康管理快篩簡訊發送作業,說明如下:
(一)簡訊發送時間:於居家隔離或檢疫期滿後之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2天及第4天上午8時發送雙向簡訊。
(二)結果回傳時間:當日10時至20時,每2小時將民眾回報之快篩結果批次匯入旨揭系統之自主健康管理頁面。
(三)回報類別包含「陽性」、「陰性」、「不明」、「其他」、「未檢測」及「未回覆」。
(四)簡訊發送之手機號碼:
1、居家隔離者:接觸者健康追蹤管理系統之「自有手機號碼」欄位。
2、居家檢疫者:旨揭系統個案資料查詢頁面之「已確認檢疫者手機號碼」欄位。
3、無法正常發送簡訊之情形:前開手機號碼填寫錯誤及共用手機者;共用手機者將僅發送一封簡訊。
附件二
主旨:為降低第一線人員作業負擔,本中心已於「防疫追蹤系統」建置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公費家用快篩結果回報功能,並自本(111)年3月22日上線,請查照。
說明:
一、本中心前於本年3月18日以肺中指字第1113700128號函,請貴府掌握隔離或檢疫期滿後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2天及第4天公費家用快篩檢測結果且執行必要之防治措施,並每日回復追蹤處理情形,先予敘明。
二、為減輕第一線人員行政作業及提升快篩檢測結果追蹤效率,本中心已完成快篩簡訊回報結果介接至旨揭系統作
業,操作方式說明如下:
(一)檢測結果回報方式:本中心將每日以電子郵件提供報表予貴府,以及時掌握名單與檢測結果,請貴府於旨揭系
統自主健康管理頁面填寫快篩結果並於「處理情形(備註)」欄位填寫後續處理情形,如安排PCR檢測等。
(二)個案分派原則:
1、居家隔離者: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接觸者健康追蹤管理系統」(下稱trace系統)之「居住地」相關欄
位分派。
2、居家檢疫者:依旨揭系統個案資料查詢頁面之「已確認自主健康管理聯絡地址」欄位分派(未填寫「已確認
自主健康管理聯絡地址」者,則以「已確認居家檢疫地址」分派)。
三、有關前開自主健康管理快篩簡訊發送作業,說明如下:
(一)簡訊發送時間:於居家隔離或檢疫期滿後之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2天及第4天上午8時發送雙向簡訊。
(二)結果回傳時間:當日10時至20時,每2小時將民眾回報之快篩結果批次匯入旨揭系統之自主健康管理頁面。
(三)回報類別包含「陽性」、「陰性」、「不明」、「其他」、「未檢測」及「未回覆」。
(四)簡訊發送之手機號碼:
1、居家隔離者:trace系統之「自有手機號碼」欄位。
2、居家檢疫者:旨揭系統個案資料查詢頁面之「已確認檢疫者手機號碼」欄位。
3、無法正常發送簡訊之情形:前開手機號碼填寫錯誤及共用手機者;共用手機者將僅發送一封簡訊,爰請貴
府仍須追蹤所有使用該手機門號之相關人員快篩結果。
四、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發現手機號碼有誤,請依說明三第(四)項所述之欄位分別於trace系統及旨揭系統進行修正;
倘民眾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所在縣市與隔離或檢疫期間不同,請先於旨揭系統確實維護快篩結果後再修正自主健康
管理地址。本中心將持續優化相關資訊系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