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兼顧COVID-19檢驗準確度及降低民眾負擔,有條件開放自費核酸檢驗指定機構增列核酸池化(pooling)方式檢驗,並修訂「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申請規定」。
主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兼顧COVID-19檢驗準確度及降低民眾負擔,有條件開放自費核酸檢驗指定機構增列核酸池化(pooling)方式檢驗,並修訂「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申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19日臺教綜(五)字第1110037182號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11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06號函副本(如附件)辦理。
二、該中心衡酌檢驗效率及降低民眾負擔,有條件開放自費檢驗指定機構增列COVID-19自費核酸池化方式檢驗,相關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有自費核酸檢驗需求之民眾,得至自費檢驗指定機構進行檢驗。惟出入境檢驗需求或具COVID-19感
染風險(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者)等風險對象,維持以單一檢體進行檢驗。
(二)檢驗費用:
1、依據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2、自費核酸池化檢驗之建議價格,每件收費標準以新臺幣1,500元為上限(包括試劑、耗材、人事設備及池化
檢驗結果陽性須個別重新檢測費用等)。池化檢驗結果陽性不得另行收取個別重新檢測費用。
三、「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申請規定」及問答集電子檔,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www.cdc.
gov.tw)/COVID-19防疫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附件一
主旨:為兼顧COVID-19檢驗準確度及降低民眾負擔,有條件開放自費核酸檢驗指定機構增列核酸池化(pooling)方式檢驗,並修訂「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申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中心醫療應變組本(111)年3月2日第82次會議及本年3月30日第86次會議決議辦理,暨復新竹市衛生局本年2月23日衛醫字第1110002752號函。
二、衡酌檢驗效率及降低民眾負擔,有條件開放自費檢驗指定機構增列COVID-19自費核酸池化方式檢驗,並請貴局轉知及督導所轄自費核酸檢驗指定機構依循辦理,相關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有自費核酸檢驗需求之民眾,得至自費檢驗指定機構進行檢驗。惟出入境檢驗需求或具COVID-19感
染風險(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者)等風險對象,維持以單一檢體進行檢驗。
(二)申請流程:有意願新增池化檢驗方式之自費檢驗指定機構,具文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由地方
政府衛生局審核申請機構相關文件(包括收費標準及申請資格)通過後核定,並副知本中心。
(三)檢驗方式:池化檢驗每管以混合5支檢體為上限,並依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核
酸檢測池化(pooling)方式操作步驟」操作。
(四)檢驗費用:
1、依據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2、自費核酸池化檢驗之建議價格,每件收費標準以新臺幣1,500元為上限(包括試劑、耗材、人事設備及池化
檢驗結果陽性須個別重新檢測費用等)。池化檢驗結果陽性不得另行收取個別重新檢測費用。
三、前開修正之申請規定及問答集電子檔,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www.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核酸檢測池化(pooling)方式操作步驟」,置
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www.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重要指引及教材/實驗室診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檢驗方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發佈單位:學務處
日期: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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