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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疫會議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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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規範,請積極鼓勵相關人員儘速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規範,請積極鼓勵相關人員儘速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57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爰自111年4月22日起,再強化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域)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
三、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範,請鼓勵未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接種,請學校於111年5月9日起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學校工作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2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學校工作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學校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四、如具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證明者,快篩試劑費用由政府補助;因個人因素未施打者,則快篩試劑費用
自行負擔。
五、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因職務需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上開疫苗接種政策,至醫療院所接種或至
「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臺」登記及預約接種,請比照教育部110年10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28075號函示
(諒達),依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
六、請各地方政府轉知上述訊息,並鼓勵各校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
醫療院所、開設夜間疫苗接種門診之醫療院所進行疫苗接種,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規範。



附件一

主旨:為保護相關場所(域)、活動之工作與從業人員及參與民眾健康,有效控管風險,請貴部(單位)加強督導權管場所(域)落實人員健康管理,加速人員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Omicron新型變異株之威脅,為積極防範社區風險,本中心前於110年12月6日及同年月14日分別以肺中指字第1103700890、1103700920號函請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對於權管場所(域)之工作人員與從業人員,屬於維持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如附件1),以及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域)人員(如附件2),強化疫苗接種健康管理規範,諒達。
二、鑑於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考量前揭場所(域)人員之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為感染高風險
族群,爰自本(111)年4月22日起,再強化其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如下,以提升保護力:
(一)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2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
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
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
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
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抗
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
陰性證明。
三、部分活動因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之性質,經評估亦具有較高傳播風險,爰自本年4月22日起,規範符合接種年齡之參與者(含所有工作人員及民.眾)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例如:
(一)宗教活動:遶境、進香團參加成員。
(二)團體旅遊:由旅行社承攬,參加成員彼此之間屬於不特定人士之旅遊。
(三)其他場所:八大行業、健身房。
四、請貴部(單位)規劃相關配套作法或研擬獎勵機制,並就說明三事項評估業管活動之傳播風險,界定須要求參與者完整接種疫苗之活動類別、形式、規模,將相關規範、執行方式納入防疫措施、公告或指引,或要求活動主辦單位訂
定防疫計畫,以利落實旨揭規範。




相關檔案:

疫苗清單
防疫指引



發佈單位:學務處  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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