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資訊】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防疫措施乙案。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防疫措施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26633號函辦理。
二、相關防疫措施本府業於111年3月2日府教體字第1115306734號函(諒達)送各校(園)在案,惟因教育部上函更正部份防疫處理作為,故廢止本府前函。教育部公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佩戴口罩及歌唱課程相關防疫規定,請各校(園)恢復依教育部110年12月17日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二)另課程外集會活動、校園空間開放、校園餐飲及其他教學或活動部分,亦請依前開防疫管理指引辦理各項防疫
工作。
三、本案業公告於本市「校園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護網」(網址:http://case.cy.edu.tw/web/healthprotect
/default.asp),相關訊息將隨時依最新防疫需求更新訊息並公布。
附件一
主旨:更正本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適度放寬防疫措施,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防疫處理作為部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2月24日新聞稿辦理。
二、本部前以111年1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04116號函(諒達),請學校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
中心)戴口罩加嚴規定;依據指揮中心上開新聞稿,自3月1日起適度放寬戴口罩規定,爰有關佩戴口罩規定請恢復依
本部110年12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70491號函(諒達)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其中歌唱課程佩戴口罩規定亦請遵循該指引辦理)。另課程外集會活動、校園空間
開放、校園餐飲及其他教學或活動部分,亦請依前開防疫管理指引辦理各項防疫工作。
三、請學校持續依據指揮中心發布最新防疫等級及相關措施辦理。
四、原本部111年2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26256號函廢止。
發佈單位:學務處
日期: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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