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家庭存款本金平均 每人 未超過 109 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 2.5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各縣市標準如下︰
縣市 家庭存款本金(每人 全年標準)
臺北市 51萬 150 元
新北市 46萬 5 00 0 元
桃園市 45萬 8,43 0 元
臺中市 43萬 7 88 0 元
臺南市 37萬 1 6 40 元
高雄市 39萬 2 970 元
臺灣省 37萬 1 6 40 元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34萬 9 44 0 元
家庭存款本金計算方式
該縣市存款本金標準金額 × 全家人
口 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 18 歲以下子女人數 。
5
、未領取政府學費 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 、學雜費、學分費補助
或減免 者。
(五)補助名額
1、高中(職)組:每學年(計 2 學期)預計補助 1 0 名
2、大專校院組:每學年(計 2 學期)預計補助 2 40 名
3、以上 2 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 。
(六)申請時間
1、 本年第 1 學期( 108 學 年下學期): 1 09 年 2 月 2 4 日至 1 09 年 3月 2 5 日止 。
2、本年第 2 學期 109 學年上學期 1 09 年 9 月 7 日至 1 0 9 年 10
月 6 日止。
(七)申請文件
1、申請表 。
2、全戶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 未滿 18 歲以下 子女)各類所得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 ATM 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 ATM 轉帳證明);辦理 就 學貸款 除 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 外,並請附上原始學費明細繳費單影本。
5、學生證影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7、 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 送托 居家式托育人員 、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 之書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8、如子女由 具托育人員資格之 三親等內 親屬照顧者,則須另外檢附托育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可查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影本。
9、其他相關資料 。
(八)資格審查
1、申請者應備齊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註冊收據及在學證明等證明文件,承辦單位於每學期本計畫申請期間對申請資料齊全者進行審查。
2、資料不齊者應於接獲通知 7 日內補件。
3、本計畫申請者所送申請資料由本 署 送 「 教育部大專院校學生 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 逕行 比對,如比對結果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者則不予補助。
(九)停止補助
受補助者於當年中未持續就學、喪失補助資格或因故未領取補助,停止撥付補助。如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資格者,除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十)轉介福利服務
受補助者如需其他福利服務,本署 得 將 名冊 資料 如附件 轉介至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協助輔導。
五、經費來源:由本署 109 年度 社會福利服務業務 獎補助 費支應
六、預期效益
預計提供2 50 名單親 家長 進修補助及子女照顧支持性服務,以利專心向學,提 升 單親能力,因應生活及就業挑戰,獨立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