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規定,編寫、審查及選用教材(含考試試題)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四、該署提醒,近來屢聞校園發生性別事件卻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進行通報,致受害者求助無門或受到雙重傷害,故重申:
(一)當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即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之規定,向學校及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