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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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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興華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95年1月9日行政會議修正
一、 依據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二、 規範目的: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三、 凡利用本校網路設備進行連線者,均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使用本校之校園網路者皆必須確實遵守本使用規範中所制定之事項。
四、 本校校園網路,主要支援本校行政業務與教學研究及學生之活動,並提供校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資源分享,以達到充分利用資源之目標。
五、 取得本校校園網路資源使用權者,應善盡使用者之義務,不得濫用網路資源。並應妥善保管相關之帳號及密碼,嚴禁出借予第三者使用。
六、 使用者如架設對外之服務主機,應經常檢閱相關紀錄檔、檢查系統安全並確實修補漏洞。本校校內未事先通報網管中心者嚴禁架設提供對外服務之代理伺服器(Proxy Server)。
七、 使用者應確實尊重智慧財產權,避免下列可能非法之侵害之行為。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八、 使用者應珍惜本校之校園網路資源,禁止濫用,且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足以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
(四)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五)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六)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七) 非經許可自行佔用網路位址(IP Address)。
(八)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九、使用者若發現有任何足以干擾網路運作之情事發生時,應主動儘速通知本校網管中心。
十、本校將尊重網路隱私權,不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相關調查。
(四) 其他依相關法令之行為。
十一、本校學生若行為涉及:
(一) 網路資源之濫用者,視情節之輕重,核予大過一次以上之懲戒,由網管中心檢具事實送交學務處議處。
(二) 侵犯智慧財產權者,視情節之輕重,核予大過一次以上之懲戒,由網管中心檢具事實送交學務處議處。
(三) 侵犯個人隱私權者,視情節之輕重,核予大過一次以上之懲戒,由網管中心檢具事實送交學務處議處。
十二、如遇情況緊急,本校得在未通知使用者之第一時間內立即終止該使用者之網路使用權。
十三、若校外單位有偵查網路犯罪之必要應先知會本校校長室,網管中心接獲校長室之通知後將依據「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提供相關調查單位必要之相關資料。
十四、本規範若有其他未盡事宜,均悉依照現行之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十五、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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