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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觀護所非行少年暫時庇護處  

目前位置:首頁 > 行政單位 > 學務處 > 人權法治教育宣導 > 主題:觀護所非行少年暫時庇護處

主題:觀護所非行少年暫時庇護處
一.時事剪輯

 阿德的媽媽在他剛出生不久即離家,爸爸終日酗酒且常發酒瘋。所以,阿德非常討厭爸爸,國中畢業後就離家,已經一年沒回去了。阿德靠發傳單、街頭活動廣告看板等臨時工賺取生活費。最近,他認識一些出手闊綽的朋友,開始跟著他們一起做「發財」的工作。
 原來,他們是以詐騙賺錢,他們要求阿德擔任領錢的車手,還跟阿德保證,因為他未成年,縱使被警察捉到也不會被關。
 這天,當阿德從提款機領錢時,被埋伏的警察逮捕,移送少年法庭接受訊問,阿德父親酒醉無法出庭。法官在訊問後,要求阿德回家居住,不要再和這群朋友混在一起。但阿德不想回家跟爸爸住,法官只好裁定將阿德收容在少年觀護所。
二.法源探索
 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因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等情事,得裁定予以羈押,除預防再犯外,主要是為方便發現犯罪事實及確保日後執行刑罰。少年收容是暫時保護措施,目的是為了調整成長環境,矯治少年性格,讓少年成人後能適應社會生活。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少年不能責付或責付顯不適當時,得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內,且根據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在少年事件調查及審理程序中,收容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不能責付」是指阿德如果沒有父母或其他長輩可以照顧他的情形;至於「責付顯不適當」就像阿德的情況,現實上爸爸無法管教阿德,加上他已逃家一年多、交友複雜等情形,只好暫時讓阿德待在少年觀護所,使他能隔絕不良友伴的影響。
 在收容期間,觀護所會安排課程,且為避免收容少年受到不良影響,根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四條第二、三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五條第二、三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等規定,男性與女性、少年與成年人應分界,且受毒品觀察勒戒的少年應與其他少年分別收容;如此才能讓單純因家庭功能不佳被收容的少年,有個改過遷善的庇護處所,避免陷入持續惡性循環的窘境。

(資料來源:國語日報少年法律網)
 
三.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七十一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四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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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藥物濫用及毒品防制 法律blog 反毒品 拒抽K
一.實況播報站
 下課後,同學們相約去逛街吃飯,阿建卻打算去網咖玩,他說:「網咖有最新的線上遊戲,而且我有優惠券。」於是,大夥兒跟著阿建去了網咖。「有空位都可以坐,那邊有免費的飲料、零食。」在店裡打工的學長熱心的招呼大家。
 坐定後,阿建開始搜尋線上遊戲。「要不要試試?」學長對著阿建呼氣。「香菸有什麼稀奇?」「這可是K菸呢,算你本錢就好。」學長說。阿建聽了沒作聲。學長又繼續鼓吹:「在外國抽這種菸是合法的。」「唉!媽寶果然沒膽抽。」阿建想證明不是「媽寶」,內心掙扎,但一想起反毒宣言:「拉K一時,尿布一世。」為了自身的健康,立刻堅定的回絕。
二.有法可循
 學長販賣K菸,有沒有構成犯罪?K菸指的是摻了K他命的香菸,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K他命是第三級毒品。
 第一級毒品指的是海洛因及嗎啡等。第二級毒品指的是大麻、安非他命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施用者有刑事責任。施用第三級毒品雖然沒有刑責,但是K他命對人體仍然具有危害性及成癮性,所以販賣第三級毒品會成立犯罪。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最輕會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同時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的罰金,這是很嚴重的犯罪。
 學長打算賣K菸給阿建吸食,因阿建拒絕,所以沒有成交,學長的行為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依據同條例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仍然有刑責。
 如果學長欺騙阿建說是普通香菸,阿建誤信為真而吸食,學長會成立同條例第六條三項的犯罪,最輕會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同時得併科罰金。
三.你該知道
當有朋友邀約你吸食毒品或K菸時,你會為了證明自己勇敢或大膽而去嘗試嗎?

(資料來源:國語日報少年法律網)
 
 英國有句諺語:「勇敢的退卻也是一種英勇的行為。」你同意嗎?吸食K菸即使目前沒有刑責,但不代表不會成癮、危害身體,我們可以和朋友一起體驗人生中各種新奇美好的事物,但不必為了維持關係或證明勇敢而拿健康開玩笑。真正的勇敢是清楚自己在做什麼,也能擔負行為後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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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生活好幫手 霸占拾獲財物 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一.實況播報站
上班族阿華經過一整天馬不停蹄的忙碌工作,以及上司的緊迫盯人,終於在晚上十點,拖著一身的疲憊下班了。他好不容易搭上公車,走到最後一排的坐椅癱坐下來,突然覺得腳底踩到一個東西。
 「咦?怎麼會有水果牌手機?」阿華低頭一看,腳邊竟然是一臺新上市的人氣手機。「真是生活小確幸,我就把它帶回家用吧。」
 阿華隨即拿自己的SIM卡,放入剛撿到的手機,開心的玩起手機遊戲。「畫質真好,撿到免錢手機可真是幸運哪!」阿華內心竊喜。
 不料過了幾日,阿華接到檢方來函,函中大致提到「阿華先生,麻煩你來地檢署一趟,我們有關侵占遺失物罪的疑義,想要請教您。」
 阿華看完信以後開始緊張,「我只不過把撿到的手機拿來用,為什麼要被檢察官叫去問話呢?早知道就不要拿。」阿華十分懊悔。
二.法律布告欄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阿華明明知道在公車上撿到的水果手機,多半是別人不小心遺失的,卻因為貪小便宜,決定把它拿來使用,已經侵犯了失主對手機的財產權,該當前條刑法規定所稱之「侵占遺失物罪」。
 很多人都曾經在路上撿到過別人掉落的財物,雖然它可能價值不菲,或者是你心儀的物品,環顧四周也剛好沒人看管,你卻必須理性的不將東西據為已有。除了本行為須負刑責外,更重要的是,人們難免不慎遺失自己的隨身物品,弄丟後會有許多不方便,如果四處尋找都無法找得回來,一定十分失望。
 所謂「同理之心,人皆有之」,自己不喜歡的事情,就不要加諸於他人身上。自己掉了東西會焦急,就要想到失物的主人也會拚命找它,「將心比心」才能共同營造一個大家都開心的生活環境。

(資料來源:國語日報少年法律網)
 
何況在實務上,警方往往能夠憑藉手機序號,調閱通訊記錄,循線追查遺失手機的下落,使得這一類的犯罪無法遁形。切勿因惡小而為之,以身試法實在太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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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藥物濫用及毒品防制 法律blog 集體抽 K菸 誤交損友難抽身
一.實況播報站
 琪琪最近認識了新朋友小琴,因為兩個人都很喜歡流行音樂,所以很快就變成無話不談的好朋友,經常下課後一起約去KTV唱歌。
 這天,小琴又帶了一群朋友來唱歌,雖然這些人琪琪都不認識,但覺得人多熱鬧,也不以為意。
 正當大家唱得興起時,突然有人拿出了一根根像香菸一樣的K他命菸,吆喝著大家一起抽。不久之後,整個KTV包廂中彌漫著一股燒塑膠的臭味,令琪琪覺得很不舒服。
 琪琪正想離開KTV包廂去外面透透氣時,小琴突然一把拉住琪琪,遞過來一根K他命菸,說:「你也抽一根嘛!」
 琪琪搖搖頭說:「我不想抽。」
 此時眾人紛紛說:「抽一根嘛!」「不要這樣掃興啦!」甚至還有人笑琪琪:「膽小鬼!」
 琪琪到底該怎麼做呢?
二.有法可循
 K他命屬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如果持有或施用毒品者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少年法庭除了可對少年做出保護處分之外,也可以命令少年進入少年觀護所附設的勒戒所或其他禁戒處所,接受禁戒治療。
 至於轉讓、販賣或引誘他人吸食K他命的人,更會受到有期徒刑併科罰金等刑罰的後果。
 因此,青少年為了自己的身體健康,面對毒品的誘惑時,千萬記得要勇敢說「不!」切莫因為貪圖一時的歡愉,或者無法抵擋同儕間的壓力,鑄下大錯,後悔莫及。
三.你該知道
想一想:對你而言,哪些言行舉止屬於益友?哪些又是損友的行為呢?

(資料來源:國語日報少年法律網)
 
 青春的美好有志同道合的友伴參與,是多麼幸福的一件事。但參加聚會時,仍須提防不良習性朋友的負面汙染,並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因一時大意或出於好奇而沾染毒品,只要及時改正認錯仍有挽回機會。若為了爭取朋友認同而身陷其中,實在是毀滅人生的不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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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欠債要不要還錢?留意消滅時效
一. 時事剪輯
 阿誠與小英從高中時期就是好朋友,畢業兩年後,兩人相約去環島。
 他們先考到機車駕照後,因為還沒有買機車,就去找「天天租車行」租借機車。
 老闆除了收租金外,還要他們各自簽立一張新臺幣十萬元的本票,作為租借期間機車損壞的保證。
 經過一週的環島行程,他們順利的返回臺北,也準時將機車歸還車行,但兩個人都忘記曾簽立本票這件事。
 大約過了四年,阿誠與小英都接到法院通知,內容記載債權人「天天租車行」要對兩人簽立的本票做本票裁定。阿誠雖覺得不甘心,卻仍設法借了錢還給機車行。
 小英則覺得明明機車沒損壞,也沒有欠車行錢,與父母討論後,決定訴諸法律途徑。
二.法眼觀點
 我國的法律制度規定所有的權利都有行使的時間性,如果權利人擁有某一項權利,卻一直不去行使,會造成法律狀態一直不確定,影響了原有的法律秩序。
 所以,法律制度會設計使權利因為一定時間的經過,而債權人長期不行使該權利,義務人就得拒絕履行義務,我們稱之為「消滅時效」。
 我國法律關於消滅時效是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也就是權利的消滅時效屆滿後,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債務人請求支付,但債務人可以因為權利超過時效而主張「時效抗辯」。
 一經抗辯後,債務人就取得拒絕給付的權利,債權人的請求權就隨之消滅。
 換句話說,如果債務人不知道主張時效抗辯,債權人還是有請求權,法院不可以自行幫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一般民事法律關係常見的請求權時效例如侵權行為時效是兩年,一般契約債務時效是十五年,不當得利、租金等時效請求權是五年。
 本案例中是有關本票的時效法律關係。在票據法第二十二條,本票的票據權利請求權時效是三年,也就是票據權利人持有本票經過三年不對票據發票人行使權利,發票人就可主張時效抗辯,使該票據的權利請求權消滅。
 本案例中,阿誠與小英所簽發的本票消滅時效是三年,但因為阿誠把錢付給機車行,縱使阿誠日後主張時效抗辯,也不能再索回這筆錢。而小英因為還沒有清償,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主張時效抗辯,表示不願意清償,法院就可以判決小英勝訴,不用償債。
三.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百二十六條、一百二十七條;及票據法第二十二條。

       
     
 
(資料來源:國語日報少年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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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反詐騙 法律blog 領錢當人頭 犯法不自知
一.時事剪輯
 阿佳在玩網路遊戲《英雄急先鋒》時,認識了一名自稱「大柱」的玩家。
 閒談中,「大柱」提到公司因農曆年快到了,要發年終獎金,需要阿佳介紹朋友到自動櫃員機幫忙領錢,每領到一萬元,可以分得兩百元紅利。
 阿佳疑惑的問:「可以找公司員工去領啊!」大柱回答:「員工太忙沒時間去領。年終獎金就是要發現金哪!」阿佳雖然覺得怪,但貪圖分紅,於是找來阿杰一起上工。
 沒多久,阿佳果然接到大柱的電話,指示阿佳、阿杰去大賣場開啟寄物櫃,拿到厚厚一疊提款卡。兩個人分頭去找自動櫃員機,輸入大柱在卡片上面事先標示的密碼,一一把錢領出來,總共領了幾十萬元。正準備回去交差、領紅利時,突然遭到埋伏的便衣警察逮捕,才知道提領的現金都是詐騙集團騙來的錢。
 原來,大柱是詐騙集團首腦,阿佳、阿杰已淪為車手,他們犯罪了嗎?
二.有法可循
 詐騙集團成員往往編造帳戶會被重覆扣款等各種不實理由,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後,使被害人將錢匯入集團指定的帳戶。
 大柱和集團成員構成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詐欺取財罪。
 阿佳、阿杰雖然沒有直接詐騙被害人,但是兩人替詐騙集團到自動櫃員機提領現款的行為,也是詐欺犯罪的一環,所以也會成為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三. 你該知道
想一想:你印象最深刻的助人經驗為何?當時的感受與心境是什麼呢?

(資料來源:國語日報少年法律網)
 
 對於朋友請託的事,能貢獻己力、幫忙到底,心中必定感到欣喜;但聽到違背常理的要求、奇怪的藉口,最好提高警戒並適時提出質疑。如果為了貪圖小利,鋌而走險,不僅助紂為虐,也讓自己觸犯法網,實在得不償失。請記得:真正的朋友並不會因為你的拒絕而惱羞成怒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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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安置輔導 幫助少年重生
一.時事剪輯
 阿德國中畢業後未繼續升學,在替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提款時被警察逮捕。阿德媽媽早在他年幼時不知去向,爸爸又終日酗酒。因阿德曾逃家一年多,被學校通報為高風險家庭。
 所以,少年法庭的法官只好裁定將阿德收容在少年觀護所,由少年調查官先進行調查評估。
 鑑於阿德本質善良,且具可塑性,主要因為家庭功能不彰及交友不良導致行為偏差,被認定只要調整生活環境就能讓阿德改過遷善。於是,法庭裁定將阿德交付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輔導。
 阿德到機構後,白天在一般高職讀書,學習一技之長,晚上則回機構居住,接受輔導員及社工員管教,生活及學習狀況越來越進步。阿德爸爸也漸漸振作,不再酗酒,和阿德的關係越來越好。安置輔期導結束後,阿德就回家與爸爸一起生活了。
二.法源探索
由於阿德母親離家不知去向;父親又長期失業、酗酒,根據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時,同法第五十三條之通報義務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為必要處置。所以,阿德的國中老師進行了高風險家庭通報,開啟社政主管機關得以介入的契機。
 如社政機關介入後仍未獲改善,導致後續阿德逃家、被吸收從事詐騙車手等行為,因涉詐欺非行而由法院少年法庭介入。這時少年法庭法官如認為阿德僅調整生長環境即會顯著改善,即可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阿德裁定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輔導,期間為兩個月以上兩年以下,並可延長一次。
 換句話說,安置期最長可達四年。按本案例中阿德被安置時剛念高中一年級,如要完成高中學業,可將安置期延長到畢業止。另外,結束安置後的一年內,將由社政主管機關負責追蹤輔導。
 如果家庭、教育及社政等機關能在兒童、青少年階段給予必要的協助,即能降低其進入法院少年法庭的機率;如果法院對進入少年法庭的少年矯治得宜,就能降低進入成年監所的人數、比例,促進社會良性循環。
三.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國語日報少年法律網)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第一項三款、第五十五條之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六條及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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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反詐騙 法律blog 借款不成 反成詐欺犯
一.案例事實
益明猛追美女小萌,花錢如流水;看到網路上「今天借,明天貸」的快速貸款,馬上線上申貸。
 聲音甜美的小姐打電話來說:「您只要配合公司規定,很快就會撥款呵!請將身分證、提款卡、存摺準備好,中午十二點約在××路的咖啡店外,快遞人員會來收件。」
 「好!不過,要存摺做什麼?」益明問。
 「公司要看存摺明細評估財力,也要看提款卡是否能正常使用,才能知道您沒有倒帳而鎖卡的紀錄。你可以先把存摺的錢提光,絕不會有損失。」小姐說。
 益明全力配合後,對方一直說在審核中;數天後對方手機就停話了。幾個月後,警方通知益明作筆錄,原來他的存摺被詐騙集團利用,益明被認定是詐欺罪共犯而被移送法辦。
二.有法可循
 把自己的帳戶出借、出賣或租給他人,被詐欺犯利用於匯款詐欺使用時,帳戶所有人往往被認為是詐欺共犯或幫助犯。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許多詐騙集團利用中獎、退稅、網拍轉帳等名目,欺騙被害人將金額匯入指定帳戶,再迅速將錢領走。而詐騙集團為了避免檢警從帳戶循線追查,都是透過收購他人帳戶作為犯罪工具。檢警往往只能追查到帳戶所有人,並將此人作為詐欺共犯或幫助犯而移送法辦。
 益明可能抗辯:「我以為是借錢的程序。」但借款應透過銀行,縱使私人借貸,也只要提供帳號,根本不用交付存摺及提款卡,故以上抗辯往往不會被檢警採信。
三.你該知道
  你知道反詐騙諮詢專線電話是165嗎?你遇過詐騙事件嗎?你還記得交談的細節嗎?
 人生有意外的驚喜,也有意外的災禍,處變不驚是最佳的面對態度。對陌生事情起疑時,最好先諮詢長輩或相關專業人士,了解因應措施或自保之道,尤其涉及個人隱私資訊,更要保持警戒心,不可隨意示人,確保個人權益並避免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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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合理緊急避難行為不處罰
一.故事 冰雪仙子
 北風冷冽,雪花紛飛,少年與父親迷了路,兩個人飢寒交迫,體弱的父親再也無法前進。少年摩擦雙手取暖,突然見到前方有一間小屋,便打破了木門,背著父親入內休息。
 深夜風雪交加,少年睡夢中被風聲吵醒,恍惚中見到一名臉色如雪的女子靠近父親,嘴裡吐出一縷白煙,父親就斷了氣。少年與女子眼神交會,寒氣穿透少年全身,女子責怪他擅自闖入卻不忍傷他:「忘掉今晚的事,不但對親人不能提,就算對日月星辰水火風雨雪,也全不能說。」少年點頭答應。
 多年後,有個膚白如雪的女子阿玉克流浪到村莊,好心的少年收留她,並娶她為妻。婚後,阿玉克勤奮工作,生了七個孩子。
 有一天,少年對阿玉克說:「從前我遇過一個女子……。」阿玉克聽完後憤怒的說:「你真是不信不忠,為何違背對我的誓言?」她掀起刺骨寒風並騰空飛起,從此消失。
二.法眼觀點
 聰明的你,一定知道故事中雪女害死少年父親的行為,依現今法律是犯了殺人罪。但少年未經允許破門進入雪女的小屋,同樣也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以及第三百零六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罪。
 然而立法者認為社會成員中的每個人都必須互相扶助,因此,當人們遇到緊急危難時,為保全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採取侵害他人利益的避難行為。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換句話說,避難的方式已經觸法,但可以不受處罰。如果避難者所要保護的利益明顯小於受侵害的利益時,則屬過當,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少年為躲避暴風雪,不得已打破木門,無故侵入住宅,雖侵犯了雪女的財產法益及自由法益,卻拯救了自己及父親的生命,生命法益顯然大於上開兩種法益,少年的行為不用受到處罰,也沒有避難過當。

       
     
 
(資料來源:國語日報少年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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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律blog 謹慎保管個資免受害
一.實況播報站
 「林阿香,你那天怎麼沒來聚會,這是照片呵!」「林阿香,這是您的本月電話費帳單,請按下列網址查詢……」「林阿香小姐,您的包裹已送達,請點選此網址觀看訂單資料。」「阿香,我找到多年前我們的合照,好懷念呵!傳給你看。」
 阿香每天的簡訊、電子郵件都會收到像這樣的訊息,讓她不堪其擾,封鎖刪除都沒用,只好求助「電腦達人」阿強。
 阿強聽了阿香的抱怨後笑著問她:「你是不是逛網拍、買東西或是做網路問卷都填真的個人資料?」
 阿香說:「不然填假的嗎?東西沒送到怎麼辦?」阿強嘆了口氣:「必填的欄位要填,選填欄位就別填哪!提供資料前想一下,你拿個資換到的值不值得,有沒有必要提供你真實的個資呢?萬一牽涉到錢時,更要特別小心。像你這樣到處逛,到處留個資,很容易被詐騙者找上。」阿香點頭說:「下次我會小心。」
二.有法可循
 很多人忽略了保護個人資料的重要性,但在網路時代,隱藏個資,就好像把自己家的門窗關起來不讓小偷進來一樣重要。
 亂留個資,就好比打開大門讓人進來隨便搬東西,就算是提高警覺或家無財物而沒有損失,但家裡常有陌生人來來去去,就夠令人煩心了。
 除了針對詐騙者進行告發,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反制外,例如本案阿香的個人資料可能是從電信業者、網拍等非公務機關泄露出去的,除了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求償外,在個資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阿香可向外泄個資的機構提告。
 而於提告前的蒐集證據,除了自己被詐騙的相關資料外,也可以向司法單位或消基會、消保官求助蒐集是否有犯罪證據,同時看看是否還有在相同地方購物的消費者也遇到個資外泄問題。
 如果同一個機構發生多起個資外泄的受害案例,則要證明此機構外泄個資甚至有犯罪行為時會更容易。
三.你該知道
網路的便捷早已打破時空距離,並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聯繫管道,許多人常在臉書等公開社群中暴露個人資料,雖然能達到即時分享心情與交流資訊的目的,但潛藏的風險不可不留意,必須提防有心人士的竊取。

(資料來源:國語日報少年法律網)
 
 此外,要避免過度依賴資訊產品,應從真實生活中體會人際互動,生活才會多彩多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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