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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法律面面觀 殺人犯該判死刑嗎?  

目前位置:首頁 > 行政單位 > 學務處 > 人權法治教育宣導 > 主題:法律面面觀 殺人犯該判死刑嗎?

主題:法律面面觀 殺人犯該判死刑嗎?
一.案例事實

 「最近爆發女童遭割喉致死案,校園中人人自危。
 「太可怕了,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法官應該判殺人犯死刑吧!」阿勇說。
 「我看電視,好像說不會判死刑,還有人說不但不能判死刑,還要廢除死刑。」阿智說。
 「這些人一定是沒有親人被殺死,才會替壞人說話,太可惡了。」阿仁說。
 「如果不判死刑,至少也要一輩子坐牢,不能再放出來害人啦!」阿勇說。
 「關一輩子嗎?好像不可能,幾年後又會放出來。」阿智說。
 「居然對小妹妹下手。這種壞人為什麼還要留在世上?法官有什麼好考慮的?為什麼不一律判死刑呢?」阿勇說。
二.法源探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簡單說,法官判殺人犯有三個選項,第一,死刑;第二,關一輩子;第三,關十年以上。附帶一提的是,雖然是「關一輩子」,但依法關二十五年後,有可能假釋出獄。
 為什麼法律要留這三個選項,不乾脆規定一律死刑?因為各個案情不同,一樣是殺人,有的是感情因素,例如被男友始亂終棄,憤而殺人;有家庭因素,例如妻子長期被丈夫家暴,趁丈夫熟睡中下手;有報復因素,例如知道父親曾被流氓打傷,事後殺流氓報仇。因此,法官得視情節輕重而判決。
 無辜女童遭割喉殺死,惡行重大,為什麼仍可能不判死刑呢?這與判死刑日漸慎重有關。其實在四十年前,判死刑很常見,甚至也不限於殺人犯,只要結夥搶劫,一律死刑,所以每年都有幾十個人被執行死刑。
 後來漸漸發現,有的死刑犯是冤枉,事後才發現真凶;有的雖然不是冤枉,但其情可憫或年紀小,似乎不應被判死刑;或有特別原因,如被長期家暴等,社會觀念漸漸認為判死刑要慎重。加上國際間許多國家已廢除死刑,所以有人鼓吹我國也應廢除死刑。
 死刑究竟應常用、慎重或廢除,仍有討論空間。但不應醜化不同的意見。例如:提倡死刑者,認為反對者沒血沒淚,是殺人犯同夥;而希望廢除死刑者,卻認為贊成者以暴制暴,跟不上國際潮流,甚至製造冤獄。在民主多元的社會,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不應以攻擊代替討論。

                                           (資料來源:國語日報少年法律網)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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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毒品防制 法律blog 保管毒品 罪責不輕
一.實況播報站
 阿明在學校是個安靜、用功讀書的小孩,但阿明內心極為羨慕班上幾個稱得上風雲人物的男生,很希望能跟他們當朋友。
 有一天,這幾號人物中的運動健將大仁來找阿明說話,阿明簡直受寵若驚。此後,兩人漸漸熟稔。
 有一次,大仁拿一包白粉狀的東西給阿明,說:「幫我保管一下,借放個幾天就好。」阿明問是什麼,大仁卻不說。隔幾天,大仁拿走了那包東西;過了幾天,又拿了好幾包同樣的東西來,跟阿明說:「借放一下,因為帶回家被我媽看到會挨罵啦!」阿明不肯接過去,大仁說:「好朋友互相幫助一下呀!」阿明只好收下。
 幾個月後,阿明突然被叫到訓導處,已在那邊等著的警察對阿明說:「你的同學說毒品是從你這裡買的,請你跟我們去警局一趟。」。
二.有法可循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因應行為人使用毒品種類不同,所導致的刑事責任不同之外,不同行為也會導致不同刑責。最重為製造、運輸、販賣與強迫他人使用;再者是意圖販賣、引誘他人使用;接著是轉讓、施用。
 然而,即使單純「持有」,並沒有實際施打毒品,依照毒品分級不同,也有二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持有三級、四級毒品,只要超過二十公克,就有刑事責任。此外,就算只保管施打毒品的「器具」,也會面臨罰鍰。
 如果懷疑朋友要求保管的東西可能是毒品,就千萬不可接受,否則就算沒有施打,也會被拖下水,甚至遭遇像阿明這樣被朋友反咬一口的情形。
 當然進到法院,法官可能會還阿明清白,但在判決未定前,阿明要面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四級毒品),甚至是死刑的風險。所以我們不只應該拒絕毒品,更應該拒絕保管毒品。


三.你該知道
想一想:身旁的朋友都屬於何種類型?你認為「益友」須具備哪些條件呢?
 有朋友相伴能分憂解勞、豐富生命。然而,朋友來自各方,背景與想法不盡相同,擇友時需要考量其品格是否良善。主動關懷、適時提出建言的是益友;考慮私利、罔顧他人感受是損友,如果朋友指使你做壞事,須堅定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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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通 生活好幫手 少年觸法 撤告仍須受調查
一.實況播報站
「我就是要買機車!」景裕用力關上房門。媽媽說:「等你滿十八歲考上駕照再說。」
 景裕常待在網咖,也常跟同學騎機車出去兜風。媽媽很生氣,鐵了心絕不答應他買機車。
 晚上,景裕趁家人睡著後,私自拿了鑰匙,偷騎爸爸的機車出門。途中追撞前方騎車婦人,婦人右手骨折、牙齒斷裂,當場報警提告。事後,景裕的父母以十五萬元與婦人和解。婦人簽了和解書,也向法院撤回傷害告訴,但景裕還是接到少年法院(庭)寄來的開庭通知。
二.法律布告欄
 我國刑法的犯罪分為「公訴罪」與「告訴乃論之罪」。前者如恐嚇、詐欺、竊盜等罪,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司法機關都要偵辦;後者常見如傷害、毀損、公然侮辱等罪,被害人不提告,司法機關就不能受理。以上針對的是成年人「犯罪」,而少年的觸法行為不叫「犯罪」,稱作「非行」。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涉有告訴乃論罪的非行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義務將少年移送少年法院。少年法院法官於調查或審理中,發現被害人未告訴或撤回告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仍要對少年進行調查,不能直接不受理。
 景裕騎機車撞傷人,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的少年非行,雖是告訴乃論罪,景裕事後賠錢和解,婦人也撤回告訴,少年法院還是有義務要繼續調查。
 法官如果發現景裕的父母無法發揮保護、教養功能,可裁定進入審理並予以訓誡、交付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如果認為現階段司法不必介入,也可能裁定不付審理,交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給予口頭告誡。
 這是為了保護少年,藉由事件發生時,重新檢視少年目前的生活、環境與性格是否有調整、矯治的必要,以保障少年健全成長,不因被害人撤回告訴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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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打工陷阱 法律blog 提供帳戶 為詐騙幫助犯
一.實況播報站
 就讀高二的雯雯利用課餘找機會打工。她從網路上看到徵求「網拍助理」,覺得工作單純且每月收入三萬元,就興匆匆去應徵。
 公司要她提供個人存摺,以便日後撥付薪水,雯雯就將存摺寄過去。後來公司又要求她寄提款卡,雯雯想,反正存摺裡沒存款,就乖乖照辦。
 公司一直沒要求雯雯做工作,卻每個月寄三萬元現金給雯雯。她雖然覺得蹊蹺,但既然有錢拿就不追究了。
 後來,雯雯聽說很多人網購被詐騙,且匯款帳戶就是自己的帳戶號碼。雯雯認為自己沒去詐騙,絕對不會有事。沒想到警察找上門來,針對雯雯提供帳戶的部分進行調查,後來,雯雯被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二.有法可循
 青少年打工前,應先確認打工處所是不是合法登記的公司行號,可以查詢經濟部工商登記(網址:http://gcis.nat.gov.tw/welcome.jsp)確認。大部分從事詐騙的公司是虛設,未經合法登記。
 雯雯提供存摺給詐騙集團,符合詐欺罪幫助犯的構成要件。幫助犯,是指在精神或物質上,協助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的人。例如對傷害的行為人鼓掌叫好,這種增強舉動也是一種幫助犯的樣態。
 雯雯雖然沒有親身從事詐騙,但提供存摺帳戶給詐騙集團,且該帳戶的存在,對詐騙行為能否完成具關鍵影響,因此,成為詐欺罪的幫助犯。
 雖然雯雯並非有意幫助,但收錢後卻默許帳戶供作詐騙用,則具有不確定性之故意。
 另外,被害人被騙後,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被害人通常無法向詐騙集團求償,大都轉向帳戶提供者請求損害賠償。
 雯雯是詐欺罪之幫助犯,也是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雯雯未成年,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真是得不償失啊!


 
三.你該知道
我們每個人都有許多「身分」,這些身分包括國家、民族、性別等,或小到以我們的家族、出生日、居住所等來區隔自己與他人的不同。
 國家更給予每個人獨一無二的身分,就是法律上的「身分證」,我們必須親自維護這個身分的使用,保護自己的權益,以及別人對我們的信任,個人的存摺帳戶,也是依我們的身分向銀行申請設立的。
 因此,當別人因為我們的身分而遭受欺騙時,我們當然得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不應因自己的疏忽,而對他人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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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利用兒少犯案 加重刑責
一.故事 孤兒奧利佛
 奧利佛出生沒多久,母親就過世了,父親則不知去向。孤兒奧利佛被送到專門救濟貧困與孤兒的處所——濟貧院。時光匆匆,奧利佛在濟貧院度過了九個年頭,在他九歲生日時,因為激怒濟貧院的負責人,而被趕了出來。
 奧利佛被送到殯葬業者蘇先生家裡,由於奧利佛經常愁容滿面,蘇先生認為他適合擔任送葬人,就讓他幫忙殯葬業務。奧利佛在蘇先生家裡原本過得還算安定,但後來發生了一些衝突,奧利佛就逃走了。
 奧利佛來到大都市,孤身一人在陌生城市中,無依無靠;此時遇到年齡相仿的傑克,奧利佛決定跟他一起行動。傑克告訴奧利佛,有個老紳士費先生提供免費的食物與住所,奧利佛想也不想的就決定過去。
 沒料到費先生其實是罪犯,專門利用兒童與少年扒竊。有一次,傑克告訴奧利佛:「我們去借手帕。」懵懂的奧利佛欣然答應,沒想到傑克是要去偷手帕,而且扒竊行為被當場發現,在一旁驚惶失措的奧利佛則被逮捕。
(取材改編自電影《孤雛淚》)
二.法眼觀點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行為人親手實行犯罪,固然構成犯罪;縱使行為人不是親手實行犯罪,而是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的兒童或少年實施犯行,也要負上刑事責任,這種犯罪型態稱為「間接正犯」。本案例中的費先生,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的傑克從事竊盜行為,費先生便是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至於費先生利用兒童犯罪,是否另外加重處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則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案例中的傑克未滿十二歲,是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稱之兒童,費先生利用兒童犯竊盜罪,依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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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吸食毒咖啡包 犯法傷身
一.時事剪輯
 星期六晚上,好友約小琪去KTV歡唱,慶祝小琪的十八歲生日。好友買來啤酒助興,「小琪,我敬你,乾杯。」身為壽星的小琪是全場關注的焦點,大夥輪流不斷對小琪敬酒。
 個性豪爽的小琪,來者不拒,一杯接著一杯。在酒精及電子舞曲的催化下,包廂內的氣氛越來越熱烈。
 「小琪,試試這個!」突然有人拿出了一些不知名的藥丸,還有一些咖啡包裝的飲品。
 「這是什麼?是毒品嗎?」小琪對要吞食不知名的東西,感到有些不安。
 「別擔心!不會害你的,保證吃下去會更興奮。」在朋友的慫恿下,小琪半推半就的吞下藥丸。酒精和毒品將現場歡樂的氣氛推向另一個高潮。
 這時候,小琪突然全身癱軟倒在地上,「你怎麼了?沒事吧!」突如其來的狀況,嚇壞了一行人,有人趕緊請店家叫救護車。而警方在獲報後,也隨即到場了解狀況,將其餘人都帶回派出所處理。
二.法源探索
 依據教育部統計,學生施用毒品的比例,近年來呈現倍數成長。而隨著毒品快速的在校園及青少年朋友間蔓延,造成施用毒品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案例也逐漸增加。
 事實上,從早期的安非他命、搖頭丸,到近幾年的K
他命,毒品的種類及樣態不斷推陳出新,甚至近期發現摻入K
他命成分的「毒品咖啡包」或奶茶包等,更在學生間流竄。
 各種毒品不斷以新的型態出現,吸引青少年朋友的注意,也讓青少年朋友不知不覺走上吸毒的不歸路。依毒品危害條例的規定,不論是服用二級毒品的安非他命、搖頭丸,或是三級毒品的K他命,都屬於毒品危害條例所規範的違法行為,而必須依法加以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引誘、轉讓毒品等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設有加重刑罰的規範;如果引誘、轉讓毒品給未成年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加重刑罰三分之一。
 暑假即將到來,提醒青少年朋友留心,不論何種毒品都會對身體造成傷害,千萬別因一時不留神,落入了毒品的陷阱。
三. 相關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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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目睹家庭暴力 求助專業協助
一.時事剪輯
 下課鐘響,同學們到操場打球、在走廊嬉鬧或成群的在教室內談天說地。
 「咦?小蕙你怎麼了?最近一副悶悶不樂的樣子。」近來,不管同學們在做什麼,小蕙總是魂不守舍的樣子,有時感覺很憂鬱,有時突然發脾氣,原本活潑有禮的她,好像變了一個人似的,而她原本明亮的眼神,更像失去了靈魂一樣黯淡。
 「小蕙,你怎麼了?大家都是好朋友,有什麼事說出來吧!大家一起想辦法。」同學們見小蕙陷入低潮,紛紛上前關心。
 原來,小蕙的爸爸上個月被媽媽發現跟女同事過從甚密,雖然沒有具體的證據,但小蕙的媽媽開始為了這個問題跟爸爸爭吵不休。而小蕙的爸爸也不甘示弱,認為自己和女同事只是正常的社交關係,小蕙媽媽整日無理取鬧,讓他很受不了。
 勢均力敵的兩人,每次吵起來都驚天動地,小蕙見到爸爸和媽媽像發了瘋似的互相叫罵,甚至一氣之下,把家裡的電器、擺飾等物品摔得稀爛。小蕙無能為力,只能躲進房間,緊緊摀住耳朵,希望一切都能趕快過去。
二.法源探索

 
根據研究,目睹家庭暴力對於兒童的情緒、行為都會造成負面的影響,如果沒有給予正當的引導,甚至可能加入加害者的行列,如與父親一同對母親施暴。此外,目睹家庭暴力也將造成兒童在日常生活上,較易發生暴力及破壞行為。
 一般來說,目睹過家庭暴力的兒童,在情緒上可能出現悲傷、害怕、憤怒、身體不適、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症狀。而在未來更可能形成暴力模式的循環,將家庭暴力延續至下一代。
 政府在今年特別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將目睹家庭暴力的情形納入規範。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所謂目睹家庭暴力,是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道有疑似家庭暴力時,除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同時也應評估有沒有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期望藉由通報、評估及輔導,保護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協助走出家庭暴力的陰影。

三.相關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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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保護智慧財產權 法律blog 網路上傳影片 留心侵權
一.案例事實
 志勤非常喜歡看電影,也因為電影的關係,和志同道合的子洋成為莫逆之交。
 有一天,志勤突然在網路上發現一個網站,上面放了許多盜版的國內外熱門的電影。志勤如獲至寶,馬上下載了好幾部想看的電影到自己的電腦裡。
 除此之外,志勤也想藉著這個機會,為自己的網站增加流量,因此又將下載的電影上傳到自己的網站,希望能夠吸引網友點閱。
 第二天,志勤興奮的告訴子洋:「我把好看的電影都放到我的網站上面了,你點進網站就可以下載了。」他又補上一句:「你要幫我的網站多多宣傳呵!」
 子洋不加思索,立刻將志勤的網站網址分享在自己的社群網站上,並鼓吹:「喜歡看電影的朋友趕快來!」等字。
 請問志勤和子洋的行為是否違法了呢?
二.有法可循
 在網站上傳、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到網站上供他人閱覽、下載,則屬公開傳輸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如果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均侵害著作權人的權利,屬於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志勤沒有取得電影公司同意,自行下載盜版電影,更將盜版電影放到網站上,供他人閱覽、下載,已經侵害電影公司的著作權,除了構成刑事犯罪之外,電影公司還可以對志勤請求損害賠償。
 而子洋單純提供網站的連結,並沒有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因此不成立犯罪。但如果明知志勤網站內的電影是盜版,卻仍然以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仍有可能成為公開傳輸之共犯或幫助犯,不可不慎。


 
三.你該知道
 你曾經上傳或下載過免費的盜版電影嗎?如果是朋友分享連結給你時,你知道你們將擔負哪些法律責任嗎?
 與他人分享美好的事物,這樣的動機原是值得肯定的,然而,欣賞的如果是未經創作者同意而被散播的盜版作品、分享的途徑也是創作者所未許可的,這樣便不僅是偷竊,甚至讓被分享的朋友們也成了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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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殺害動物 罪責不同
一.故事 自作聰明
 女孩飢寒交迫,多日沒吃東西,富翁僱她當女僕,但規定她每天早上聽到家裡養的公雞啼叫時,就必須起床。女僕急切需要睡覺的地方和食物,欣然接受工作條件。此後,女僕每日睡眠不能安穩,一聽見公雞的啼叫聲,就起床拚命工作。
 時間久了,女僕受夠了這種日子,一邊工作一邊抱怨:「討厭的公雞,天剛亮就啼叫,想多睡會兒都不行!」她思量著如何對付公雞。
 有一天晚上,女僕磨利刀,偷偷將公雞宰殺。第二天早晨公雞沒有啼叫,女僕果真如願多睡了會兒。她懶洋洋的起床後,心裡哼著歌,算計著日後都不必早起了。
 「起床!開始工作了!」第三天富翁天沒亮就衝進女僕房間,催促女僕起來工作。原來,富翁早已發現公雞不再啼叫。女僕心不甘情不願的起床,嘀咕著:「以為沒有雞啼,就可以睡晚些,沒想到反而要比以前更早起。」
二.法眼觀點

 故事情節中,女僕擅自宰殺富翁的公雞,犯的當然不會是殺人罪。從法律上來看,雞是富翁的「所有物」,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即文書與建築物、礦坑、船艦等以外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套用我國刑法,女僕觸犯的是毀損罪。毀損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富翁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能受理。像故意摔毀他人的手機、刺破他人汽機車輪胎、砸毀他人的門窗玻璃等,都是青少年常見的毀損行為。
 所有人如果殺了自己養的雞,會不會犯罪?因為法條已經明白規定,所毀棄、損壞的必須是「他人之物」,所以這種情形不會構成毀損罪。
 至於實務上常見有人虐貓、虐狗,或斬雞頭立誓的行為,已經違反動物保護法:「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等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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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網路遊戲分級 法律blog 玩網路遊戲 先看分級標示
一.實況播報站
 將升國中二年級的小可,放暑假時仍常去參加最愛的熱舞社活動,社裡的高中學長、學姐們會來交流舞技,讓小可增長了不少見識。
 休息的時候,小可看到學長們在玩「痛扁惡霸」的遊戲———
賊星該敗的小混混,大搖大擺潛入家裡,預備對珠寶、外幣、古董等珍藏下手,機警的主人發現後,就以各種方式、工具惡整小偷,弄得小偷斷手斷腳、生不如死。
 小可看到畫面很血腥,但因劇情大快人心,仍令小可躍躍欲試。
 有一次,社團老師看到小可正要接手玩「痛扁惡霸」的遊戲,便立即制止。小可很疑惑,老師為什麼只制止她玩遊戲,卻不去阻止高中學長玩呢?
二.有法可循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智慧型手機幾乎人人都有,各式各樣的遊戲軟體風行於大眾生活中。然而,遊戲的題材與內容差異甚大,為了保護青少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明文規定:「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主管機關據此訂立了「軟體遊戲分級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四條遊戲軟體依其內容分為下列五級:一、限制級(以下簡稱限級):十八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二、輔導十五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五級):十五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三、輔導十二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二級):十二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四、保護級(以下簡稱護級):六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五、普遍級(以下簡稱普級):任何年齡皆得使用。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兒童及少年遵守前項分級規定。」
 案例中的遊戲屬「輔十五級」,而小可只有十三歲,所以老師才制止他,卻未制止已滿十五歲的高中學長繼續玩。小可如果玩「輔十二級、保護級、普遍級」的都沒問題呵!


三.你該知道
你玩手機遊戲嗎?你知道十八歲以下並不是每一款遊戲都能玩嗎?
 好的遊戲可以讓人放鬆心情、排遣無聊時光,甚至獲得成就感、與他人建立關係。只是遊戲如同影視媒體,因應不同人的需要與成熟度,而有不同且須區別的內容。未成年人為避免在成長歷程中誤受血腥、暴力等內容的影響,請在下載遊戲前先確認分級設定。
 (查詢分級請參考http://www.gamerating.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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